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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不能不知的劳动用工知识

发布时间:2017-11-08 10:22 来源:中国妇女报 颜梅生

  ■ 颜梅生

  基于发挥余热、赚些外快、打发无聊等种种原因,现实中退休人员返聘可谓越来越多。但许多退休返聘者并未注意,这其中也包含着一些不能不知的劳动用工知识。

  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换句话说,就是退休返聘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这并非绝对,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即是说,如果退休返聘者虽已达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则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存在劳动关系。

  报酬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即退休返聘者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6条、第9条分别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工作中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有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2条也指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也就是说,退休返聘在对应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即使退休返聘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也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无需担责,而是必须承担其作为雇主的赔偿责任,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是否同样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正因为退休返聘者既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不属于公务员,决定了其不能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待遇。当然,如果退休返聘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着相应的带薪休假约定,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则应当享有。

  离职时是否享有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的对象只能是符合七类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与之对应,结合前述“退休返聘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中的解答,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如果退休返聘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5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则无需支付。

  (作者系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责任编辑:王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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