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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松套牌蹭跑团伙作案频现 法律威慑力不足?

发布时间:2017-10-31 10:1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朱琳

    原标题:马拉松跑者套牌蹭跑从零星偶发到团伙“作案” 专家指出:惩处“盗”跑者法律威慑力不足

  从北京国际马拉松3个同号跑者合影,到成都国际马拉松秀恩爱情侣被举报“盗”跑,马拉松套牌事件引起广泛关注。马拉松套牌事件为何会频频出现?会产生什么不良影响?“盗”跑者是否违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否需要完善?

   带着公众的疑问,《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相关专家进行分析。

   马拉松套牌大有增长势头

   9月23日上午,2017年成都国际马拉松在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西博城鸣枪开跑,此次马拉松赛事吸引了约两万名参赛选手参与。在这场马拉松比赛中,一对奔跑中热吻的情侣被央视镜头捕捉到,瞬间火遍网络,连解说员也在直播过程中称:“给我们撒了一把狗粮。”

  然而,仅仅几个小时后,这对在电视直播前大方秀恩爱的情侣就被举报是“盗”跑者。有网友发现,别人的号码牌都贴在胸前,这两人却把号码别在短裤上,并用上衣遮挡。尽管如此,仍然可以看到,女跑者佩戴的号码牌是C10118。

  而成都马拉松的号码编排规则是,男性跑者为“字母+1”开头,女性跑者为“字母+2”开头,显然女跑者佩戴的号码牌并不合标准。成都马拉松官方某拍摄服务商对其使用的C10118号码牌进行查找,发现她是套用了另一位男选手的号码。其男友同样是套牌,他佩戴的C10151号码牌也不属于本人。

   套牌事件并非首次出现,在以往国内举行的马拉松赛事中也出现过此类事件。

   9月17日,2017年北京国际马拉松比赛中,佩戴D0198号码牌的跑者们火了,之所以用“们”,是因为佩戴着同一个号码牌D0198的居然有5名跑者,甚至其中3名跑者在出发前还合影留念。

  在接到举报后,拍摄服务商启用了人脸识别搜索图片技术,在自2016年以来的500场路跑赛事照片库中对佩戴D0198号码牌的5名跑者进行了全库搜索,并对搜索出来的跑者照片进行了综合比对。

  一查之下,发现此5位套牌跑者中,有3位竟是“惯犯”,不仅在2017年北京国际马拉松中使用套牌参赛,在2017年北京国际长跑节中,也使用“套牌”方式违规参赛。

  其中两名跑者在2017年北京国际长跑节中,使用的还是同一个号码牌——M08297。2017北马的一名女性D0198跑者,在2017年北京国际长跑节中使用的F00475号码牌也是一个套牌。

   “最近国内几场马拉松比赛,不断听到有‘盗’跑者违规参赛,影响广泛,性质恶劣。”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常务副主任张洪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对于这种现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要加以规制,遏制这种蔓延趋势。

   套牌参赛属于违法行为

   北京国际马拉松比赛前,3名“盗”跑者在出发前还微笑合影留念,毫不在意众人的围观。

  成都国际马拉松赛后,女跑者将自己比赛的照片、接受采访的照片和佩戴奖牌的照片发在微博上,显然并不认为“套牌”参赛错在哪里。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套牌行为是违法的。参与体育赛事,应当遵守体育赛事的规则,这是基本要求。”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唐勇告诉记者,驾驶机动车不能超速,这是所有人都应该清楚的规则,但总有人把超速驾车的视频发到网上,只为了吸引眼球。

  根据《中国境内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赛事相关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志愿者、组委会工作人员及经纪人等)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遵守田径竞赛规则和赛事竞赛规程;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不得影响体育竞赛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等。

  同时,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张洪认为,根据该规定,伪造号码牌参赛行为已违反关于“伪造体育比赛入场券”的规定,应受到相应处罚。

  对于这种马拉松套牌跑现象,北马组委会也发出了声明:蹭跑、替跑、伪造号码牌等违规参赛行为,侵占了正常报名参赛选手有限的赛事补给和资源,破坏了马拉松赛场规则和秩序,违反了公平公正的体育精神,造成了不良的负面影响,同时也造成了人身安全隐患。对这些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将对其进行终身禁赛,并报请中国田径协会追加处罚。组委会将保留诉诸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尽管我国已有明确规定,套牌参赛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为何“盗”跑者仍然层出不穷,甚至还有扩大化的趋势?对此,专家认为,要了解其中的原因,就要从马拉松参赛的环节入手,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

   “盗”跑者法律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并不发达,包括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在内的重要赛事,很少有业余运动员参与。普通群众接触的运动会是工会组织的职工运动会,项目注重趣味性,比如拔河、跳绳、投篮、自行车的骑慢车等。”唐勇指出,在这个大环境下,群众对体育赛事规则严肃性的认知有限,并不认为这是严肃的赛事,更多理解为娱乐性的群体集会,类似于庙会活动,因此,对规则的认知度不高,甚至根本不了解规则。

  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永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随着马拉松的商业化运作,认为缴纳报名费用过高、报名环节复杂,或者错过报名、抽签没中等,都可能成为进行违规套牌参赛的理由。不少人抱着能省则省,能简单绝不复杂的心理参与其中,花最少的成本进行违规套牌参赛也就不难理解了。

  唐勇指出,马拉松运动相对于其他项目,往往在开放的场地进行,以城市道路为赛道,主办方的管理难度很大,不可能做到高速公路式的全封闭,也不可能全程视频监控,在开赛后,无参赛资格的群众混入其中是比较容易的,伪造号码牌也并非难事。

   “他们这种毫不在乎的态度,不仅因为其法律意识十分淡薄,也间接说明了加大法律宣传的必要性。”张洪指出,与此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制约手段太单一,处罚力度不够,以致于对“盗”跑者威慑力不足,效果不明显。

   在唐勇看来,套牌参赛本身是一种造假行为,是不诚信的体现,并且还会产生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今年的成都马拉松赛后,就有不少跑者在网上抱怨,他们虽然在规定的时间赶到了终点,但是却发现已无奖牌可领,让他们十分气愤。

  唐勇对此直言,“盗”跑者直接损害体育比赛秩序,除了以运动员的身份抢占真正参赛跑者沿路提供的补品供给、赛道资源、完赛奖牌等赛事保障服务之外,一人一号是确定比赛成绩的基础,多人同号显然无法确定有资格参赛者的比赛成绩,给赛事管理带来不便。

   “不具参赛资格的群众通过伪造号码牌的方式参赛,还间接损害城市管理秩序,赛场(道路)的容纳量、赛事规模等都有科学的测算,对城市场地、交通、安保、医疗、应急疏散等管理秩序也造成压力。”唐勇指出,之前国内马拉松比赛曾出现替跑者猝死事件,而套牌参赛的行为,也因为缺少组委会统一购买的保险,一旦出现危险状况,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对“盗”跑者禁赛处罚太轻?

   截至目前,北马组委会和成马组委会都表示要对套牌参赛者作出禁赛处罚,并可能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说起禁赛,这就尴尬了。除了真正号码牌的原所有者,其余四个套牌跑者,人家本来就没有报名啊,这要怎么禁赛?”

   “就算终身禁赛处罚,估计人家也不怕,禁赛之后继续套牌参赛,比赛的时候你又抓不到我;领奖牌、领完赛服、吃补给、享受赛事服务的时候,志愿者、工作人员又不认识我,反正人家又没花钱报名,不吃亏。”

   ……

   不少网友认为,对“盗”跑者禁赛处罚太轻了,同时,有专家认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处罚,也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

   “国内一场马拉松比赛的奖金动辄几十万元人民币,破纪录的人还可能获得上百万元人民币,相对于这个数额,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却只被罚款500到1000元,两组数额相差太多,容易给抱侥幸心理的人以可乘之机。”张洪指出,对于这个数额,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可以相应提高,惩罚效果会更加明显。

  在张洪看来,对于“套牌”参赛屡教不改、屡次违反规则、违规参赛影响恶劣的,应该给予更加严厉的惩罚,如建立马拉松诚信档案,让参赛者不能因“恶小而为之”。

  对此,唐勇建议,首先应建立马拉松参赛者统一档案,国内举办的马拉松赛事可以建立参赛选手数据库,既方便报名登记,又方便主办方管理。然后,将参赛者档案纳入诚信档案管理,其违规行为一旦查证属实,将列入参赛资格黑名单,给予一定时间禁赛处罚的同时,还将在中国田径协会上列入黑名单,以后跑其他马拉松赛事,可能也会有障碍。个人信用档案在信息时代的重要性逐步显现,高诚信度的公民在贷款、签证、租车等各个方面获得优惠待遇,套牌行为纳入诚信档案,这些方面将会受到影响。

   律师观点

   跑团组织应尽管理责任

   “套牌”情侣在被央视直播,网友跟风刷屏之后,被发现号码牌有问题。有网友举报,两人所在的成都某跑团,肆无忌惮地将其照片编入了公众号,并很“用心”地将两人的号码牌PS掉了,显然,套牌参赛在该跑团已是心知肚明的事。

  无独有偶,同样在他们所属的成都某跑团的公众号里,可以看到该跑团还有一位女性跑者,在网友举报的图片中显示她佩戴的号码牌也是一个套牌的。

   “虽然现在还不明确该跑团和伪造号码牌是否有一定的关联,但跑团作为跑友的大本营,理应尽到管理责任,可该跑团不仅不对这种不道德的‘盗’跑行为不加以制止,反而故意放纵这些行为,作为正面事例大肆宣传,实属不该。”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常务副主任张洪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在张洪看来,近年来,民间组织的规模、影响力越来越大,所涉及的业务领域越来越广,民间组织的作用也越来越凸显。

  张洪说,如果该跑团是依法成立的有官方背景的组织或团体,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组织内的活动和组织内容进行正面督导,而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当由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经注册登记而自发成立的社会组织,则违反了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即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对此,张洪认为,为了加强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应当对较有社会影响力的社会团体实行直接登记规定,将其纳入法律范围内,参与大型赛事可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可以大大减少社会团体自律性差的情况,将可能发生的违规事件,如“盗”跑事件,制止在组织内部。

  张洪认为,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要求,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基础。民间组织对于违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做到自律、自省。只有讲诚信,以为自己负责、为社会负责的态度去组织活动,才能发展壮大。

【责任编辑: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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