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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打掉20余个侵犯公民信息团伙

发布时间:2017-09-23 02:56 来源:北京晨报 张静雅

  昨天,北京警方通报,今年以来,市公安局对全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进行重拳狠打。截至目前,共打掉团伙20余个,涉及互联网营销、房地产中介、培训教育等多个领域,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00余人。

  刑拘嫌疑人200余名

  日前,海淀区某写字楼内,一家互联网营销公司刚开始一天的工作。该公司的商务部也就是销售部的50余名员工分别坐在自己的工位前,打开电脑桌面上的“中小企业法人通讯录”,准备开始给通讯录里的“客户”打电话。“您好,您是××公司的法人吗?您公司要做互联网营销吗?”

  忽然,北京警方上百名警力涌入办公室内,将工位上的员工控制,同时,市局网安总队的侦查员对员工的涉案设备一一进行勘验。最终,包括企业负责人在内的55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

  此次行动,警方对9家涉嫌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司实施收网抓捕。据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办案民警王警官介绍,被抓捕的公司主要涉及房屋中介机构、教育机构、互联网营销公司等,被抓的员工主要是销售部、商务部的员工。

  今年以来,市公安局对全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进行重拳狠打。截至目前,共打掉团伙20余个,涉及互联网营销、房地产中介、培训教育等多个领域,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00余人。

  司法解释明确量刑标准

  民警介绍,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

  新的司法解释中指出,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十种情形,都被认定为 “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晨报记者 张静雅

【责任编辑:黄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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