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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女友自杀身亡 男子一审被判赔20余万

发布时间:2017-08-30 13:41 来源:正义网 作者:郭璐璐

  正义网北京8月30日电(见习记者 郭璐璐)同居女友自杀身亡后,警方排除了自己的刑事责任,小张不明白为何法院还会判自己赔偿二十余万元。因不满一审判决,小张提起上诉。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2015年7月,新疆姑娘小孙与北京小伙小张通过网络结识,后两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2016年7月28日,小张下班回家后发现,女友小孙喝药自杀了。经查明,小孙是在吃安定、喝百草枯后死亡的,警方排除了其男友小张的刑事责任。

  “家里在最后两月一直联系不上她,后来我们就报了警,等来的却是妹妹过世的消息。”小孙的哥哥说,我们赶来处理后事才得知,妹妹死前与小张共同生活有四个月,且两人曾多次吵架,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他对妹妹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后小孙的父母将小张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在哥哥眼里,妹妹小孙从小品学兼优,父母靠种地供她读书,大学毕业后,小孙在北京的一家医院当医生,身体精神都没什么问题。小张对此并不认同。他说,小孙从2015年底就离职了,还经常发脾气、摔东西,表示早不想活了,“我就安慰她生活美好”。

  小张坦言,自己在发现小孙无业、身体不好等实际情况后,自己曾多次劝说她回家但失败了。“自此我们没了共同语言,她住在东屋我住南屋,两人基本不见面。”小孙说。

  事发前一天,两人协议小孙在周日前搬离住处。小张回忆,自己当天下班回家后,发现她把午饭弄到了床上,搞得家里一团糟,自己才下定决心分手。“她后来又闹着不想分手,我拒绝了。”次日晚9点,小张下班回到家发现,小孙喝农药自杀了。

  “我劝说她离开与其自杀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事发后我第一时间拨打了120、110积极进行救助。”小张说,自己深表同情和遗憾,但对她的死没有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女友的自杀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小孙父母一方则认为,是两人吵架导致了小孙轻生,且双方形成了特殊的身份关系,小张对小孙负有保护、帮助的义务。小张有义务阻止女友自杀,是其没有及时阻止导致了女友的死亡。

  据此,家属要求小张赔偿死亡赔偿金52.8万元、丧葬费4.2 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等各类费用共计87.7万元。

  “小张与小孙既然是同居恋人,就应相互关心、相关照顾。”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认为,发生争吵后,小张并未对女友进行任何问候与宽慰,其漠视行为对女友的自杀身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酌情确定承担15%的赔偿责任”。基于此,法院判定小张赔偿各类费用共计26.4万余元。不服一审判决,小张提起上诉。

  29日,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小张改口称愿意担责,但认为承担15%责任过重,应该是5%合适。小张说,事情很突然,自己对她的自杀毫不知情,自己也第一时间进行了挽救,“我最大的错是风险预防没做好”。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一审法院的判决合理,小张不存在刑事责任,但有一定的民事过错。”小孙的哥哥说,两个人在一起就应该多关照、谦让,小张把妹妹接到家里后,因小事就要赶人走,妹妹受了精神刺激,才会自杀身亡。

  因法医鉴定,小孙大腿、膝盖等多处有伤痕,家属称应该是其生前遭殴打所致,小张则否认自己动过手,“应该是她砸东西时弄伤的”。

  因双方未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择日宣判。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杨奕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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