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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无期!徐玉玉案主犯获重刑,但网友更关注的是这个...

发布时间:2017-07-20 09:02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中国青年报官微 张力友

  导读

  7月19日,徐玉玉案公开开庭审理,涉事7人获刑,主犯陈文辉被判无期,其余6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无人当庭上诉。

  主犯被判无期 徐父庭外哭泣

  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今天上午在临沂中院一审宣判,主犯陈文辉一审因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如下: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金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进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熊超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宝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贤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福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责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诈骗款项。

  对于判决结果,徐玉玉的父亲表示:“还可以”。(中国之声)

  徐父展示判决书内文。(中国之声)

  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依据是什么

为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及一审判决理由,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临沂中院负责人。

记者:对被告人陈文辉判处无期徒刑的依据是什么?

临沂中院负责人: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被告人陈文辉量刑时,我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第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去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出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总体要求,这也是我们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拨打诈骗电话共计1.3万余次,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陈文辉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陈文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其还以家庭经济困难、亟待救助的在校学生等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社会影响恶劣。

第三、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陈文辉不仅纠集、指挥他人拨打“一线”电话,诱使徐玉玉上当,其本人还作为“二线”人员亲自接听徐玉玉电话,直接骗取徐玉玉钱款,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徐玉玉的财产权益,更造成徐玉玉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依法应予严惩。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我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文辉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既贯彻了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方针,又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记者:被告人陈文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为什么没有认定陈文辉构成自首?

临沂中院负责人: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陈宝生、郑贤聪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我院认定陈宝生、郑贤聪构成自首,而没有认定陈文辉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陈文辉在案发后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仅供述了在江西省九江市实施诈骗时的部分同案犯,对在九江市的主要诈骗犯罪事实、在网上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在江西省新余市实施的诈骗犯罪事实,均未如实供述。侦查人员通过审讯其他同案犯,在掌握陈文辉的全部犯罪事实后,陈文辉才陆续供述在九江市实施诈骗的同案犯及具体犯罪事实,但对在新余市实施诈骗的其余同案犯和作案地点仍未如实供述,直至陈宝生归案后,陈文辉才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文辉作为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和共同犯罪的纠集者,虽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和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记者:对被告人陈文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临沂中院负责人:为强化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及有关法律适用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5千条以上的,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非法购买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陈文辉犯罪事实及情节,我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文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网友 :其实贩卖个人信息的人更可恶!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飝IP:对于一个真正的爸爸而言,掷地有声的“不要赔偿,严惩罪犯”彰显的是一个父亲的心声、一个正义的呼声!

毬无欲:无期。。。。。应该与群众理性大多数的内心是切合的

孤独浪子苏乞儿:其实贩卖个人信息的人更可恶!

猫毛矛:就我一个人觉得罪魁祸首是倒卖个人信息的人吗?

葡神哥:从法理上讲判重了,从情理上讲判轻了,毕竟人命关天。但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杜绝或减少这样的悲剧再重演,这才是问题的『本』,治标不治本都无济于问题的真正解决...

“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回顾

2016年,18岁的徐玉玉以568分的成绩被南京邮电大学英语专业录取,将在9月1日入校报到。

8月19日,徐玉玉接到了陌生电话,对方称有一笔2600元的助学金要发放给她。因前一天也曾接到教育部门发放助学金的通知,她并未怀疑电话的真伪。按对方要求,她将准备交学费的9900元打入了对方提供的账号……

发现被骗后,徐玉玉十分难过,当晚和父亲去派出所报案。可在回家路上,她突然晕厥,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仍因心脏骤停而不幸于21日离世。

据了解,“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7名被告人先后交叉结伙,在多地设立诈骗窝点,以发放助学金、购房补贴的名义拨打电话实施诈骗。

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原因分析报告认为,徐玉玉应系被诈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发生心源性休克,行心肺复苏后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编辑:张力友

中国青年报(ID:zqbcyol)综合整理自山东高法(ID:shandonggaofa)、中国之声、新京报-我们视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华社、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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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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