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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该知道的民法总则:对个人权益保护扩大了覆盖面

发布时间:2017-05-06 17:51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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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0月1日即将施行的《民法总则》是一部跟每个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开篇,它对民事权益保护的范围和高度也备受社会期待。那么这部法律实施以后,将如何全方位地保障我们的权益呢?

  适应时代发展 强化民事权益保护

  作为指引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总则》中对个人权益保护扩大了覆盖面,法律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权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侵害烈士姓名、名誉等要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中国社会逐渐进入老龄化,高龄老人的监护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对此《民法总则》在完善“一老一小”监护体系的同时,还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等人群纳入监护范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金融诈骗电信诈骗受害人还是以老年人居多,那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适应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保护老年人的利益,避免这样一些损失,所以法律里面规定了老年人监护,这也是一个全新的制度。比如说在尚很健康的时候,判断能力很强的时候,可以写一个文书,说我到了若干年的时候,脑子不是那么灵光了,不一定说完全没有行为能力了,可以指定谁来管理我的一些事务,比如说大额的支付啊,银行卡的管理啊,就避免轻信,上当受骗。

  有恒产者有恒心,《民法总则》强调,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除了不动产等物权外,《民法总则》与时俱进,适应信息时代和网络时代发展的需要,将个人信息、知识产权、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保护纳入其中,对其他国家民法立法也具有引导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在民法总则的第五章,全面地列举了各种权利,而且留下了一些将来可供进一步发展的接口,就说还有其他的,没有能够列举到的权利和民事权益,也可能将通过其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等等予以认可,所以在时代发展这个前提下去认识,民法它是一部保护人民的权利的法律,也是对于我们过去3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尤其是在经济方面的发展成果的一个记录和巩固。

  弘扬核心价值观 传承优秀文化理念

  《民法总则》另外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融入立法全过程,无论“紧急救助免责”,还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要承担民事责任等,相关的法律条文都旨在推动社会沿着和谐友善、公正法治的价值理念前行。

  这是重庆市涪陵区一条街道上的监控画面,监控显示,当天中午12点多,两位老人正在路上行走,其中一位老人突然后仰,倒在了地上。正在附近巡逻的几位民警立即上前查看。

   重庆涪陵区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李彦龙:我们呼叫他没有反应,面色苍白,感觉呼吸非常微弱,人逐渐失去了意识。

  民警李彦龙接受过心肺复苏专业培训,有着丰富的急救经验,他怀疑老人应该是突发脑出血,于是赶紧和几位同事一起对老人进行了急救。

  重庆涪陵区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李彦龙:发生这种状况,我们马上解开他的衣服,让他呼吸畅通,通过按压他的合谷穴,老人缓慢有了意识。

  由于抢救及时,老人并没有生命危险,可是假如这些巡逻民警里面没有人懂得如何救治,本想积极救助这位老人,可结果帮了倒忙,这种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的,受益人应当予以适当补偿。这样的规定,让助人为乐再也没有后顾之忧。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它鲜明地体现了一个价值取向,引导人们去做什么,至于最后实施救助的人和被救助人的利益如何去进一步平衡合理一点,在民法分则里面还是可以来进一步的考虑。但是《民法总则》里体现了这样的一个指导思想是完全正确的,就是说要鼓励人们去做好事,关心他人。

  像这样旗帜鲜明地匡扶社会正气,强调公序良俗的条文在《民法总则》还有多处。

  近年来,各地法院开庭审理了诽谤狼牙山五壮士案,质疑邱少云案等多起涉及侵害烈士名誉、荣誉的案件,法院在判决这类案件时,更多依据的是相关的司法解释,而这次 《民法总则》直接将侵权担责写入法律,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历史上曾经有过这样的判断,说“欲灭其国必先去其史”,就是说我想把这个国家搞乱搞垮的话,我先要把历史搞混乱了,那些英雄人物都不存在了,让老百姓都没有这个自豪感,没有民族精神。诽谤狼牙山五壮士的案件,质疑邱少云的案件,质疑黄继光的案件,质疑董存瑞的案件等等,这些都是像刚才所说到“欲灭其国必先去其史”这样的一些性质的行为。《民法总则》这一条规定是就要解决从民法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让我们始终认识到中华民族的有哪些优秀的人物,哪些英雄哪些烈士,他是我们学习的榜样,是我们需要在民事生活中真正尊敬的、学习的。

  法人体系获得突破与创新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况,一些团体或基层组织因为没有法人地位,在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时,合同效力如何,在法律上十分模糊。即将施行的《民法总则》创新了法人体系的分类,机关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也有了法人身份。

  宁夏银川兴庆区大新镇新水桥村,有常住村民1250户,这几年在不改变原有村集体资产所有制的前提下,新水桥村引入公司化运营机制,建立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会在很多经济活动中无所适从。村支书王绍利介绍说,村委会要签的合同,少的几千元,多的几十万元、几百万元,这可不是小数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连法人地位都没有,涉及到的很多问题就没有办法解决。比如,村委会没有法人身份,如果借不到组织机构代码,就没法签合同。而现在,《民法总则》就赋予了他们特别法人的身份,这对村子的经营活动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民法总则》打破现行《民法通则》中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方法,采取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基本分类方法,并在非营利法人之下再分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类型,并设立特别法人,赋予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主体法人身份。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营利法人的最典型的公司,非营利的法人,包括这一个一些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社会组织,还包括一些捐助法人,比如说宗教场所。他们的基本界限是能不能够分红,能不能够分利润,是否把法人当做一个营利的工具。特别法人里面是公共机构和准公共机构,这样就符合我们社会管理的根本目标,是按照对各类社会组织的功能来进行划分。

  专家指出,现行分类中的企业法人,因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导致其法律地位也不平等。《民法总则》按法人是否具有营利性进行分类,符合市场经济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消除民事活动中的特权观念,在司法诉讼中实现对民事主体的平等保护。

  同时,按照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来进行区分,也可以更好厘清市场活动中法人的性质,对于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经营有着明确指导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经营者有些顾虑,说过去我们两边的好处都占了,不要交税,可以得到便宜的土地,还有政策的优惠,另外我们每年挣到钱了之后还要分红。但是立法部门还是很坚决,我们一方面要推进民营教育的健康发展,另外一方面,在营利和非营利的界限上面应该是坚决的。你真是想去为公益做点事情,可以登记为非营利性的学校。如果说想以培训为目的赚钱,也可以登记为公司。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责任编辑: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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