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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杂志16年前旧报道终审被确认侵犯名誉权

发布时间:2017-02-23 10:43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任明超 刘焱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任明超 实习生 刘焱) 财经杂志社一篇16年前的报道2016年上半年一审被判侵犯名誉权后,近期二审判决再次确认该报道侵犯名誉权成立。

  这场纠纷起源于2009年卞洪登发表的几篇博客文章。卞洪登在文章中指责法院在执行凯立大厦案件中违规操作,暗示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公司”)巨额贿赂法官,逃避债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利用美色骗取高管批条子、利用性贿赂得到公司的上市指标等,其中部分内容引用了《财经》杂志2001年9月一篇名为《凯立真相》的报道内容。随后,文章内容被新浪网、搜狐网、央视网等新闻网站转载。

  为此,凯立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起诉卞洪登,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卞洪登是海南宝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因民事纠纷与凯立公司法人代表卫凯征产生矛盾。其发表的文章内容失实,对凯立公司构成诽谤。2011年,海口中院认定,卞洪登诽谤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凯立公司发现,缓刑考验期结束前,卞洪登仍在全球矿产资源网、大众网等多个网站上发布针对凯立公司的博文。截至2015年4月30日,上述博文仍发表在天涯网、凤凰网、东方财经网等网站的博客中。

  法院判决书显示,截至2015年10月14日,《凯立真相》仍发表在被告财经杂志社运营的“财经网”网站上,其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为此,2015年,凯立公司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卞洪登和财经杂志社。凯立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卞洪登及财经杂志社停止刊登对其名誉权造成侵害的报道或言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50多万元的公证、律师费及调查差旅费用。

  龙华区法院认为,《凯立真相》一文既未核实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也没有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更有引述他人猜测的内容,明显违背了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这些不当报道内容均已对外传播,使凯立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且财经杂志并未回应凯立公司的删帖要求,《凯立真相》一文一直存在于财经杂志社运营的财经网上。可见,财经杂志社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凯立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财经杂志社提出凯立公司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龙华区法院判决财经杂志社删除网站上的相关文章,并赔偿凯立公司经济损失两万元。

  由于不服判决,2016年9月6日,凯立公司及卞洪登均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财经杂志成为唯一的被上诉人。

  凯立公司认为由于卞洪登及财经杂志社的文章致使凯立公司未能上市,损失巨大,上诉请求判决卞洪登、财经杂志社赔偿凯立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50多万元的公证、律师费及调查差旅费用,并承担案件一审及二审的诉讼费用。

  对此,卞洪登辩称其对凯立公司并没有构成名誉侵权,原因是卞洪登文章的内容是来源于财经杂志社的报道,且凯立公司并没有具体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经济损失。

  海口中院审理查明,本案中卞洪登因为对凯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卫凯征不满,自2009年7月以来在网上发表《违法50天赚了一个亿》《做假账赢官司“英雄”今昔谈》《海南一栋神秘大楼盖了18年》等文章,内容主要是对凯立公司的批评、攻击性语言及诋毁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不但内容与事实不符,而且标题使用抢人眼球的虚构、诋毁、侮辱和诽谤等方式,矛头直指凯立公司及卫凯征,致使凯立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对其名誉权造成侵害,原审判决卞洪登名誉侵权并无不当。

  对于财经杂志社16年前的报道《凯立真相》一文及其转载卞洪登博客文章,海口中院除确认龙华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观点外,认为,对于财经杂志社辩解其一直不知道存在侵权和没有转载涉案文章的问题,财经杂志社是否授权财经网转载卞洪登博客,因财经杂志社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使不授权予以转载,财经网作为财经杂志社的官网,其发表转载的内容失实,给凯立公司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与内容失实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对夸大的损害的损失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财经杂志社应酌情向凯立公司赔偿2万元并无不当,且财经杂志社对此没有上诉,故应视为认可一审判决的内容。

  海口中院认定龙华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妥当,财经杂志仍被判决删除《凯立真相》一文,并在财经杂志及财经网上发表对凯立公司的道歉信,赔偿凯立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责任编辑: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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