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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燃放烟花“换”来四年刑期

发布时间:2017-01-20 17:02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林智仁 王福军 张蕾

    中青在线讯(王福军 张蕾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林智仁)春节来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但易发火灾,更易招来牢狱之灾。在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有人就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司法机关追究失火罪的刑事责任。近日,南平市松溪县人民法院对“2•16”兰兰建材批发城失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处因燃放烟花不慎引发火灾的陈某方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2016年2月16日,松溪县兰兰建材批发城仓库突发火灾,由于可燃物较多,火势蔓延迅速,经过消防官兵4个多小时的奋战,才将大火扑灭。该起火灾过火面积2118平方米,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0余万元。

    火灾发生后,松溪县消防大队迅速成立“2.16”火灾火调组,展开了缜密的事故原因调查。经过调查还原出了火灾背后的真相竟是违规燃放烟花惹的祸。原来,2月16日下午,30岁的被告人陈某方为给其外婆贺寿,到日杂店购买了烟花。参加完宴席后,陈某方将烟花运到其外婆家附近紧邻松溪县兰兰建材批发城仓库南外墙的丁字路口内燃放。当燃放到第三箱烟花时,其中的一发焰火不慎引燃了该建材城仓库二层内的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后引起火灾,将被害人叶某经营的建材批发城烧毁。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方因燃放烟花过失而引起仓库失火,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消防部门提醒,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做到依法燃放、文明燃放、安全燃放;不要在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附近、高压线下、人员集中的公共娱乐场所燃放;不要在楼房内、房顶上以及阳台、晒台上燃放烟花爆竹;要选择宽敞、安全的场地燃放,并在上风方向燃放和观赏;燃放前要仔细阅读理解燃放说明,摆放的烟花爆竹要平稳牢固;要远离建筑物、可燃物,认真检查附近是否有易燃可燃物,居民应及时清理阳台、楼道可燃杂物。尤其需要提醒的是,小孩要在家长的看护下燃放,燃放后要密切注意残骸飞落地点,发现阴燃应立即扑灭,确保没有余火的情况下方可离开。

【责任编辑:于璧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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