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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回应水滴直播平台被指侵权一事:是否直播完全取决于商家

律师:商家侵犯肖像权 平台责任存争议

发布时间:2017-12-12 23:19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张均斌 程晔彤

    中青在线北京12月12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张均斌 实习生 程晔彤)今日,一篇题为《一位92年女生致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看了》的文章引起网友热议,文章指出,360旗下水滴直播平台侵犯公众隐私,网友可以通过直播注视公众的一举一动,公众成为现实版的“楚门”(电影《楚门的世界》主人公,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镜头下生活了一生)。

    对此,360旗下智能品牌360智能家官方微信公众号及时做出回应。回应称,水滴直播是360智能摄像机的重要功能之一,是默认关闭的。直播功能是否开启,完全由购买的商家自主决定。

    360智能家表示,购买360智能摄像机的商家如果要开启使用水滴直播模式,必须要进行实名注册,所拍摄的内容必须无任何其本人或他人的个人隐私,并确保拍摄内容健康,不触犯法律。

    针对文章中指出部分商家并没有张贴直播告示的情况,360智能家称,360智能摄像机的用户协议已经要求商家开通直播时,需要在直播区域设置明显提示,例如张贴提示贴纸,以告知顾客。一旦发现商家没有设置明显提示,水滴直播将有权切断其直播信号。

    同时,水滴直播平台建立严格的内容审核机制。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水滴平台对用户提供的直播画面、图片和评论进行严格的审核,对于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侵犯个人隐私,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一经发现,水滴直播会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并对违规用户进行禁言、加黑等操作。

    360智能家还表示,文章中提到360通过提供免费智能摄像机来推广水滴直播平台,是不确实的。除了幼儿园专版和“明厨亮灶”版本,360智能摄像机从未向其他任何商家赠送过,也从未鼓励商家将监控画面进行直播。

    对此,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商家在未告知消费者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水滴直播进行直播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但他同时指出,消费者在公众场合消费是否属于隐私存在争议,商家是否侵犯消费者隐私权也值得商榷。

    而对于水滴直播平台,赵占领表示,需要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明知应知”范畴。“如果平台明知道商户违法直播而不作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通知-移除”规则,如果用户向平台举报商家侵权,平台不作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赵占领说。

经济部
【责任编辑:黄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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