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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作出修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由六周岁改为八周岁

http://www.cyol.com  2017-03-12 21:57

来源:中青在线 刘世昕 李晨赫

    中青在线北京3月12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刘世昕 李晨赫)当过教师的花蓓今天要为民法总则(草案)中的一处修改细节点赞。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代表们拿到了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花蓓注意到,其中提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从六周岁调整为八周岁。

    这一修改与3月10日花蓓代表在参与民法总则(草案)审议时提出的修改意见相一致。

    在花蓓看来,这一修改似乎是意料之中,审议中很多代表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应该从六周岁调整为八周岁,这样才更科学,更符合儿童的实际认知能力。

    3月9日,大会向代表们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条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段下限圈定在六岁。

    这一条款看似简单,却在代表审议中引发热议。

    在花蓓看来,六岁的儿童刚刚离开幼儿园,才进入小学,在此之前基本上是和家庭或其法定监护人生活在一起,与社会几乎没有太多的接触,也没有社会经验,他们对于民事活动的概念、对自己所从事的行为的判断还是不完全的,在这样的状况下,要六岁的孩子承担一定的民事行为后果,是不科学的。

    花蓓代表说,现行的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明确,未成年人的承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下限年龄为十岁,现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却从十岁一下子调整为六岁,下调了四岁,幅度比较大,使得法律少了延续性。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财经大学近代法研究中心主任侯欣一说,现在六岁的儿童和过去相比,智力和情商确实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对于广大的农村儿童、尤其是偏远地区农村的儿童而言,智力及情商和过去的变化并不那么显著。六周岁还尚未入学,社会经验尚缺,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时过早。

    在讨论中,也有代表支持六岁作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的下限。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经信委副主任邵志清说,下调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虽然下调的幅度个人认为偏大,但立法的出发点很好,因为随着受教育年龄的提前,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较低年龄的未成年人自主意识、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在保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更好地尊重本人的意愿。

    对此,3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民法总则》草案说明时介绍说,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特别研究了有关民法总则草案的参阅材料,其中也没有关于六周岁、八周岁、十周岁儿童生理心理调研数据,没有相关的科学数据能证明六周岁的儿童可以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院长朱志远认为,不同年龄段的孩子,心智、特别是脑发育的程度不同,六周岁的孩子思维还比较简单,自我认知能力比较欠缺,只能比较简单地判断事物。而十周岁的孩子,有文字理解能力,有语言表达能力,特别是有了抽象思维的能力,具备了自我意识和自我评价的能力,可以部分承担相对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见,十岁更适合作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能力的下限年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解释说,3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代表们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尽可能予以采纳。

    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做了126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55处。代表们关注度颇高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也在修改之列。

    报告称,草案第二十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六周岁,一些代表提出,六周岁的儿童虽然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识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具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建议改为八周岁为宜,也有的代表建议维持十周岁不变;还有的代表赞成下调为六周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建议在现阶段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改为八周岁。

    全国人大代表、民法专家孙宪忠对此表示完全赞成。

【责任编辑:贾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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