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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被辞后无法享受生育险 仲裁委裁决企业承担社保损失

作者:刘建林 李彦斌 来源:工人日报2024年06月06日

女职工在孕期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此造成的社保待遇损失谁来承担?近日,山西省人社部门公布一起案例,当地仲裁委裁决企业向被辞退女职工支付本应由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

【案情回顾】

蔡某于2023年3月8日入职某文化科技公司,因怀孕期间身体不适于2023年5月5日、6日、8日请病假。该公司于当月8日以蔡某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关系。蔡某因异位妊娠于2023年5月12日至5月15日住院治疗并终止妊娠,共花费医疗费用13013.33元。蔡某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

【仲裁过程】

蔡某主张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因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未能享受社保待遇,因此请求裁决文化科技公司全额补偿上述医疗费。

某文化科技公司主张其系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蔡某的医疗费系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发生的,公司无需承担支付责任。但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蔡某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仲裁结果】

山西太原仲裁委根据商请社保机构审核的结果,认定蔡某上述医疗费中可经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部分为12583.19元,于是裁决某文化科技公司承担这部分费用。

【以案说法】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生育医疗费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核报范围,即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种。因此,本案中蔡某要求文化公司承担医疗费的主张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由于某文化科技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费,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蔡某不能正常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相关待遇,该公司应对此承担支付责任。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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