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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正当防卫案律师:本是邻里纠纷,不承想走入司法程序

作者:明鹊 来源:澎湃新闻2024年01月31日

这场诉诸法庭的邻里纠纷,历时近两年时间,迎来了二审终审判决:2023年12月29日,江西赣州中院二审判定,72岁陈秀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据二审判决书显示,陈秀英与饶某均为大余县新城镇南丰村高坎脑小组村民,2022年1月15日中午,因农田放水之事,两人发生争执。饶某被陈秀英用农具打了一下后腰。后在旁人劝说下,两人各自离开。


随后,饶某与丈夫持铁锹、锄头进入陈秀英侄子家中。陈此时正在那里砍柴。持铁锹的饶某丈夫走进院内,与持柴刀的陈秀英发生吵口、对打。其间,陈秀英的左小腿被打伤、右拇指皮肤挫擦伤,所持柴刀被对方铁锹打落在地。陈秀英捡起地上一块石头砸向饶某,致对方的额头受伤流血。经医院诊断,饶某正段位颅骨凹陷性骨折(额骨)等,陈秀英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


2022年7月21日,江西大余县检察院以陈秀英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去年7月4日,大余县法院一审判定:陈秀英属正当防卫,判决无罪。随后,大余县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刑事抗诉。饶某夫妇提出刑事附带民事上诉。


1月20日,陈秀英代理律师曾薪燚说,这原本是一个邻里纠纷,没想到会走到司法程序。在他看来,这起案子前后的变化,体现了公检法人员对“正当防卫”认识和理解的不同。



【以下内容根据澎湃新闻记者与陈秀英代理律师曾薪燚的对话整理:】


澎湃新闻:你是什么情况下开始接触这个案子?


曾薪燚:这个案件还在侦查阶段的时候,当时的律师就认为属于邻里纠纷,赔偿医药费、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最好方式,双方没有必要折腾,也没必要花钱请律师,所以就没有介入。后来我们也没有想到本案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最终由大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审代理律师辩护,主张正当防卫。一审开完两次庭,家属又联系到我们。一审宣判,法官到陈秀英家中送达无罪判决书。我们虽然不认可判决无罪的理由,但也劝家属不要上诉,早日回归正常生活。


后来,我们也没想到检察院抗诉了。案件二审,我以援助的形式介入案件,两位律师一同辩护。


澎湃新闻:一开始,你觉得赔点钱就可以了结,为什么?


曾薪燚:双方是一个村的,抬头不见低头见,没有积怨。即便案件结束,双方仍然需要回归正常生活。从人情的角度,按照伤情各自赔偿医药费就能化解矛盾。


侦查阶段,我们的建议也是争取谅解撤案。后来,派出所做了两次调解,对方都没有到场,案件最终进入到司法程序。


澎湃新闻:此次事件中,饶某夫妻俩和陈秀英双方均有受伤,检方当时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陈秀英的依据是什么?


曾薪燚:检察院从几个角度分析案情。第一,认为饶某夫妻进入陈秀英侄子家是找陈秀英评理。第二,认定饶某丈夫与陈秀英争打时是一前一后到陈秀英侄子家,双方争打是在一个开放的院子里,当饶某丈夫被人劝阻,饶某刚到并站在院门口,就被陈秀英砸伤,这个过程中,饶某没有接近也没有伤害陈秀英;第三,陈秀英没有为摆脱饶某夫妻实施后退、呼救等应急、防御的行为,也没有努力避免冲突。


澎湃新闻:类似的案子,公安、司法机关如何判定谁是受害者?是看谁伤情更重,还是看谁先动手?


曾薪燚:这种案件,一般公安机关处理思路是看,谁伤得更重。这个案件中,双方都有动手,但鉴定认为陈秀英属轻微伤,饶某构成轻伤。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需轻伤以上才能成立,所以即便是陈秀英方主动报案,公安机关也没有对饶某夫妻构成犯罪启动侦查程序,而对报案的陈秀英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澎湃新闻:在侦查和起诉过程中,公安和检察机关都不认为陈秀英属正当防卫,你们为陈秀英辩护其正当防卫的理由是什么?


曾薪燚: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对方携器械上门,口中有威胁的言语,打架的动机明显,陈秀英正面临“不法侵害”;因为院落只有(一个)进出口,在当时的情况下,陈秀英要想不被打,只能“反抗”,因为逃不掉;事实上,她手中用于抵抗锄头的柴刀还被饶某老公用锄头打落,她在空手的情况下才从地上捡起石头;而在饶某受伤后,陈秀英停止了所有的行为,并在饶某等离开后安排女儿赶紧报警。


我们辩护词里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正当防卫典型案例——盛春平正当防卫案(本案中,一群以‘天津天狮’为名义的传销人员有组织地共同实施不法侵害。其中,成某某不仅参与围逼盛春平,而且当盛春平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警告时,还上前意图夺刀。盛春平持刀挥刺,划伤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颈,刺中成某某的左侧胸部,致心脏破裂),即对于共同实施的不法侵害,可以对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即便被防卫的对象没有具体、直接的侵害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饶某夫妇属于共同侵害人,陈秀英可以针对共同侵害人中的任何一人实施防卫。


澎湃新闻:“不法侵害”的标准是什么?


曾薪燚:关于这个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二审法院认为,陈秀英被邀请进入侄子的院内中砍柴,饶某夫妇未被邀请。案发时该院虽没有装门,但砌有围墙,“非法侵入该住宅,将会危及院内人员的人身安全”,饶某夫妇闯入住宅后与陈秀英对打,并将陈秀英手中柴刀打落。因此,饶某夫妇手持凶器非法闯入陈秀英侄子家院内,危及了陈秀英的人身安全。


澎湃新闻:检方在抗诉书中表示,陈秀英侄子的院子是一个没有院门,且直对休闲广场的敞开式院子,饶某夫妻进入院子找陈秀英评理不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存在有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你怎么看待检方的说法?


曾薪燚:我们农村的院落,很多都没有门,是不是谁都能进?这肯定不是事实。


二审开庭后,我们向法院申请去现场勘验、调查,法院最后也组织去了现场勘验,进行了相关调查。陈秀英侄子家门口后来装了铁栅栏,只是事发时还没来得及装。但是,这样一个院落,即便没有大门,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未经邀请就可以进入的。


公安二审补充侦查时,专门调取了房子主人的陈述,证明当时陈秀英是经对方的邀请前往他家砍柴的。而另外两个案发当事人,没有经过邀请。


澎湃新闻:陈秀英有视力残疾,法院判决是否考虑了这方面的因素?


曾薪燚:是的,法院考虑了这方面因素。上面说的《指导意见》第2条要求:“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二审法院认定,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考虑到陈秀英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陈秀英具有实施防卫行为的紧迫性。


家属和陈秀英的陈述也能体现当时的紧迫状态,即陈秀英自称当时被“吓尿”了,整个过程两次小便失禁。


澎湃新闻:大余县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定性存在错误,陈秀英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此案也不存在现实、紧迫的危险。


曾薪燚:大余县公安和检察院都认为,陈秀英是故意伤害。大余县法院一审认为,陈秀英属正当防卫,但前提是认为饶某持械打陈秀英的时候,饶某从旁观者转化为加害者,陈秀英可以对此进行防卫。


二审法院则认为,饶某夫妻俩从进入院子开始,不法侵害就已经产生,直到二人停止侵害行为这段时间内,陈秀英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于同样的事实,公检法不同机关确实有不同认识,包括是否能够防卫,何时能防卫。


澎湃新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曾薪燚:《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本身就比较模糊。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更多的是结合事实和证据进行主观判断,这样的标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不是特别好把握,所以导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尤其是在忽略案件部分事实的基础上,判断结论就会出现巨大差异,正如于欢案,聊城中院一审认定故意伤害,判处于欢无期,山东高院二审认定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5年。


澎湃新闻:一审判决后,有想到检察院会抗诉吗?


曾薪燚:说实话,我们没有想到,遇到这种情况特别少。


澎湃新闻:你二审接手这个案子时,有把握打赢官司吗?


曾薪燚:有。第一,实践中法院判无罪的案件非常少,这也意味着法院系统内对本案的支持;第二,本案案情十分简单,归纳起来就是残疾老太被对方夫妇持械上门打伤,捡起石头反击的故事;第三,检察院抗诉后,媒体广泛关注,网友表示不理解,有评论认为检察院抗诉可能是收了对方钱,这也说明这种案件指控犯罪违背了民意。


澎湃新闻:你能解释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吗?


曾薪燚: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防卫过当,就是采取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行为人需要对自己防卫时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说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继续进行防卫,可能就是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


澎湃新闻:你能谈下这些年我们对“正当防卫”理念认识的变化吗?


曾薪燚:《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早已作出规定,但正当防卫实践很难得到落实,大众对此的理解也不深入,从山东辱母的于欢案开始,公众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讨论才逐渐增多,于欢案也入选最高法“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18年,江苏发生了昆山反杀案,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工作报告。


2020年,两高一部出台了《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并提供了一系列的指导案例,明确正当防卫的适用。


但是,关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仍然是需要在个案当中分析、判断、理解。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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