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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洱探索建立“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机制

作者:何春中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3年12月04日



宁洱县县长张永华介绍宁洱的“双碳振兴”战略。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何春中/摄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何春中



2023年11月,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携各县区人民法院到宁洱县“双碳中心”召开碳汇司法保护业务研讨会。此次研讨会以澜沧县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通过自愿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为例,不断推动普洱“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机制的形成。


这让同为普洱市辖区的宁洱县县长张永华深感“守护绿水青山,责任重大。”



此前的10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在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购“碳汇”,替代履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现已履行完毕。这是云南省首例人民法院引导行为人通过自愿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


近日,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参加国家民委组织的“道中华·边疆行”活动,赴普洱市采访。据张永华介绍,宁洱县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作为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宁洱充分利用县域森林面积428.14万亩、森林覆盖率77.86%,森林资源禀赋的优势,抓住宁洱县入选云南省唯一的全国林业碳汇试点县的机遇,建立宁洱“宁碳惠”交易中心和宁洱碳汇资源数字管理中心,走出了一条“民族团结+林业碳汇”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地方实践经验,实现生态美、百姓富、民族团结促发展的新路子。


近年来,宁洱探索建立“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机制,委托云南省林业调查规院院编制《宁洱县刑事司法林业碳汇损失量计量方法(试行)》,逐步将生态司法修复引入林业碳汇损失赔偿,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


早在乾隆年间“护林约禁碑”就出现在宁洱民间。碑上镌刻着“毋许越界砍伐树木,若有违禁不遵者,罚银三两,祭神公费,箐中育树,前止秧田,后至山梁止;箐右育树,前至神庙,后至山岗止,箐左育树,齐界石内止。”的条约。


“虽然时代变迁,但宁洱人的初心未变”张永华说,全县持续挖掘和弘扬蕴含着民族团结誓约的生态内涵,凝聚各民族力量,强化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的保护、建设和治理工作,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切实把各民族的生态利益放在首位,增强守护绿水青山的责任意识。


宁洱还加大培养民族地区“双碳”人才力度,成立由12名少数民族优秀人才组成的“宁碳青年”团队。在2022年联合国全球契约青年可持续(SDG)创新者项目(YSIP)中国区闭幕式暨第二届中国青年SDG创新挑战赛中,“宁碳青年”团队以“宁碳惠”生态体系建设为主题在挑战赛决赛中荣获SDG创新解决方案大奖。


宁洱县县长张永华接受采访。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何春中/摄



在上述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中,2021年2月,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澜沧县谦六乡某林地中砍伐林木,用于建盖厨房及种植茯苓。经普洱市林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谢某某砍伐的树种为思茅松,砍伐株数 61 株,立木蓄积 23.86立方米。


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贯彻“生态司法”新理念,耐心释法说理,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对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危害,自愿认购“碳汇”,替代履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为此,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碳汇监测研究中心对被告人谢某某砍伐林木的碳汇损失量进行科学测算。经测算,其砍伐林木的碳汇损失量为30.82吨二氧化碳当量。


随后,被告人谢某某与云南某碳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NCER交易协议,自愿认购30.82吨的NCER(“宁碳惠”项目自愿减排量),以弥补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有效修复生态环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和自愿认购“碳汇”等法定、酌情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以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谢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案中,人民法院通过释法说理,引导行为人通过购买碳汇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目的在于充分考虑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能有效地弥补森林固碳增汇服务功能丧失所导致的损失,既达到有效惩治犯罪,又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的多元价值。


宁洱县林草局局长吴永德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何春中/摄



据介绍,“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碳汇交易”是以林业碳汇抵消温室气体排放的减排交易机制,其交易的林业碳汇项目形式主要包括造林、植被恢复、森林可持续经营、避免毁林和森林退化。传统的复原生态环境方式大多是原地补种修复或者异地补种修复,无论是哪一种都会存在从损害到完成修复期间的一个时间差,在这时间差内,原本应该由被损害的树木吸收的二氧化碳就可能无法吸收。

“碳汇交易”补偿弥补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损失,以达到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是司法机关创新运用认购碳汇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一种新方式。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指出,“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正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应予准许。”


宁洱县林草局局长吴永德向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介绍说,普洱还有2起类似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中,“判决书还没下,一起在宁洱县,一起在墨江。”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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