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法治定力依法严惩醉驾
今年2月14日晚的一次上路查酒驾,让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出离愤怒—— 一名驾驶员一开始拒绝配合接受酒精吹气测试,之后检测发现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50mg/100ml,为醉酒驾车;进一步核查发现,此次为该驾驶员第4次酒后驾车被查获,且为无证驾驶。
“在公安机关严查酒驾醉驾的形势下,仍有部分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将法律红线安全防线抛诸脑后,执意酒后驾车,以身试法。”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吴景彬说,这充分说明,整治酒驾醉驾还任重道远,醉驾入刑还需警钟长鸣。
多位法律专家、司法实务人士、医务人员及普通群众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均充分肯定了醉驾入刑取得的积极成效,并提出应保持法律政策的连续性、一贯性,保持法治定力,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严惩醉驾行为,同时改善“酒桌文化”摒弃劝酒陋习、提升代驾服务等,从源头预防和减少醉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今年1月22日18时16分许,张某某醉酒(血液酒精含量187毫克/100毫升)驾驶小客车,沿安徽省六安市境内X038线行驶至霍邱县白莲乡西河村马桥队路段时,与路边行人发生碰撞,造成3名行人死亡。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一辆小型轿车行驶途中突然窜入路旁鱼塘中,司机饶某某被救起后经现场诊断已经死亡,后续对其血样进行检测发现酒精含量为99.32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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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害人害己。
“每个人对酒精的反应是有所不同的,有的人喝了酒后可能很快进入抑制状态,想睡觉、打瞌睡,但有的人可能出现兴奋状态。醉酒状态下,人的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会大大降低,甚至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一位北京医护人员告诉记者,从饮酒对人的生理影响来看,酒后驾车危害极大,醉驾即危险,两者完全可以画上等号。
“喝酒后,在酒精刺激下,人的感情易冲动,胆量增大,过高估计自己,具有冒险倾向,因此酒后驾车经常伴随着超速、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山东德州交警支队宣教科科长杨红省说。
受访者一致认为,国家为治理酒驾醉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行政拘留、罚款、吊销驾驶执照等,尤其是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观念深入人心,醉驾得到有效遏制,这一刑事政策起到了积极效果。同时,由于一些司机法治观念不强、公共安全观念欠缺等原因,酒驾醉驾行为仍时有发生。
公开数据显示,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由2013年的9万多件上升到2020年的28.9万件。
在此背景下,近年来,出现了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呼声,主要理由即醉驾入刑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且入刑对大量醉驾人及其家庭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等。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说,查处的醉驾案件数量较大,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近年来酒驾打击范围变广、力度变大,执法力度推进到农村等偏远地区。
“不能因为看到醉驾导致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数量多,就质疑醉驾入刑效果。醉驾事故多,造成危害大,增设危险驾驶罪、每年各地花大力气整治醉驾,依然有不少人铤而走险,如果对醉驾入刑松绑,可想而知会有更多人无所顾忌,造成的后果也将更为严重。”余凌云说。
“醉驾案件的数量与公安机关的查处力度密切相关。查处的力度越大,查获的醉驾犯罪就越多,反之亦然。当然也要考虑到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且活跃程度较高、汽车保有量大幅度增加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说,目前,酒驾行为和醉驾犯罪的反复性、顽固性和长期性特点尚未得到根本改变。
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看来,犯罪案件数量多,不是废除或提高入罪门槛的理由。如果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给醉驾松绑,会让支持“从重治醉”的公众感到困惑,也可能被某些恶意人员钻空子。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黄海波说,微罪入刑的正当性主要看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情况,如果一项微罪行为泛滥到一定程度,就会为该项微罪入刑提供正当性和必要性。长期以来,醉驾犯罪在我国一直呈多发状态,通过原先的行政处罚已不足以抑制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才有了醉驾入刑。
“事实证明,自醉驾入刑后,我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醉驾行为的发展趋势,醉酒驾车数量大幅下降,醉驾入刑发挥了刑法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兜底功能。但从危险驾驶罪已经跃居我国‘第一大罪’看来,醉驾形势仍然较为严峻,需要刑法继续发挥其兜底功能。”黄海波说,其附带后果,并不在于醉驾入刑,而是醉驾反映出行为人不具有从事相应职业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所以才成为用人单位考量标准之一。
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来自北京、天津的群众,大家一致支持严格执行醉驾入刑,依法严惩醉驾行为。有人说,入刑了还有那么多人醉驾,知法犯法,说明处罚力度还不够,应该强化打击力度;有人说,血的教训不能忘,醉驾让多少家庭破碎,必须坚定不移严惩;还有人说,醉驾入刑后,身边酒驾醉驾的人确实少了很多,这样的好法律应该贯彻下去。
在当下坚持醉驾入刑、依法严惩醉驾行为的同时,受访专家也提出,相关法律规定仍有进一步优化完善的空间。大家建议在保持刑事政策连续性、一贯性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发挥醉驾入刑在惩治犯罪和警示震慑方面的作用。
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主任董来超认为,醉驾入刑只有保持连续性、一贯性、一致性,方能继续发挥好交通安全风险预防的作用。无论从立法初衷,醉驾治理现实,还是从民生安全方面考量,醉驾治理都应当始终坚持“从严惩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就酒驾行为和醉驾行为的处罚措施,一个是针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一个是针对犯罪的刑罚,其惩治力度和效果以及对行为人权益的影响相差较大。”在彭新林看来,需要注意加强醉驾行为的行刑衔接。
他分析说,如果对醉驾者司法出罪,比如不起诉等,只有吊销驾驶证等轻微的行政处罚措施,而不能配套适用比例相称的较重的行政处罚,则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和威慑作用,造成对醉驾行为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衔接断层,势必会削弱对醉驾犯罪的刑事治理效果。
余凌云也提到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行刑衔接问题。对于醉驾,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行政拘留等措施,这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行为人达到醉驾标准,但只是刚启动或者只是挪个车位就被认定为醉驾受到刑事处罚,可能存在处罚过重问题;或者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等醉驾情形轻微的情况,被不起诉人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处罚,但除了吊销驾驶证外没有受到其他处罚的“免刑逃罚”情况发生。
“应多元治理醉驾,比如酒精锁、车载酒精检测仪等安全技术装备在很多国家已经推广,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危险驾驶罪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醉驾行为。对长期酗酒的人,可以通过公益戒酒协会等进行社会治理。”余凌云说。
彭新林认为,在提高醉驾入刑的治理效果方面,还应在健全交通安全信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方面再努力。如可以探索酒驾醉驾行为人“黑名单”制度,将有酒驾醉驾记录的行为人纳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等。要让醉驾者意识到其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会对个人名誉、尊严、学习、就业造成严重影响,使得潜在的醉驾者受到警醒、教育和震慑,最终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应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将法治宣传着力点往前延伸,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模式,真正让公序良俗生根发芽,让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甚至逐渐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彭新林说,同时要摒弃以往对醉驾行为“重打击,轻预防”的做法,促进社会大众从重视交通安全意识到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并重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