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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新设应急慈善专章 完善网络慈善规定 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

作者:王亦君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2年12月27日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2月27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慈善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上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现行慈善法从2016年9月1日实施以来,在保护慈善参与者权益、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发挥慈善功能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我国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慈善事业发展缓慢,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适应;慈善捐赠规模偏低,同我国社会财富积累程度不匹配;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待提高;慈善信托发展面临障碍,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监管制度机制还不完善,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支持促进措施较为原则,落实不到位不彻底;应急慈善制度尚未建立,慈善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存在不规范不充分的情况;一些慈善创新形式还缺乏有效规范,带来不良社会影响,这些都对加强慈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何毅亭表示,近年来,人大代表、社会各界也多次呼吁修改完善慈善法,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57件关于修改慈善法的议案建议,要求将党中央关于慈善事业的决策部署落实为法律规定,进一步优化慈善领域制度设计,为慈善事业全面、快速、有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何毅亭说,慈善法修改工作坚持支持鼓励慈善发展总方向,进一步细化明确扶持慈善事业发展制度措施。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健全完善与我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慈善法律制度,草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之路,继承发扬优秀传统慈善文化的精神内涵,融合现代慈善体系特征,借鉴国外慈善事业经验,对于争议较大或目前修改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的内容,暂不做修改。草案坚持问题导向,努力推动解决慈善领域现实问题,同时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配合。


草案体现慈善功能新定位,完善立法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新部署新要求,把“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动共同富裕”写入慈善法的指导思想,明确慈善的新定位新作用,提高全社会对慈善的认识,同时明确党对慈善事业的领导。加强慈善工作组织协调,吸收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的精神,总结地方经验做法,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慈善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强化慈善事业领导力量,推动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健全慈善信息统计,针对慈善相关数据较为分散、反映慈善事业发展情况不全面的问题,明确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为充分发挥慈善新功能新作用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


草案回应慈善发展新问题,新设应急慈善专章,总结近年来慈善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出现的突出问题,吸收地方立法中的好做法,与正在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协调衔接,系统规范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慈善活动,草案规定建立应急慈善协调机制,强化政府领导、指导应急慈善活动的责任,发挥慈善在应急救灾中的作用,明确慈善组织、志愿者等慈善力量开展应急慈善活动的原则,严格对应急状态下募得款物的管理,明确要求及时拨付使用,及时公开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确保应急慈善活动有序有效、公开透明。根据突发事件突然性、紧急性的特点,适当放宽募捐方案事前备案的要求,规定基层政府、基层组织便利和帮助应急慈善款物的分配送达。


草案完善了网络慈善有关规定,适应互联网募捐蓬勃发展的实际,总结吸收近年来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和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好做法,明确指定部门,区分不同平台的功能和责任,规范网络慈善秩序,保障网络慈善参与主体的权益。草案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提供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慈善信息发布等服务,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针对近年来个人求助活动平台规模化发展、纠纷时有发生、负面舆情涌现的新情况,回应社会各界加强网络个人求助治理的呼声,草案在附则中新增关于个人求助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明确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的诚信义务,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规则,促进个人求助平台健康发展,维护公众的爱心善心。


草案优化慈善促进新措施,优化慈善组织制度,衔接民法典规定,明确慈善组织属于非营利法人,改革慈善组织认定机制,为社会组织转型为慈善组织提供制度安排。优化慈善募捐制度,降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年限,增设公开募捐资格退出机制,实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的优胜劣汰。全面优化慈善事业扶持政策,明确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事业税收优惠制度,培育发展社区慈善,建立慈善领域信用记录和激励制度,推动慈善活动主体守法合规开展活动。


草案健全慈善监管新机制,推动慈善监管全覆盖,加强综合监管和行业指导,在明确民政部门的全面监管职责基础上,新增工信、公安、财税、审计、网信、银保监等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针对慈善活动面广线长的特点,增加教科文卫体、应急、生态环境、医疗保障等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管理和服务本行业慈善活动的职责。细化强化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刚性、可操作性,重点完善募捐活动违法的法律责任,增加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处罚方式,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震慑力。


此外,草案充实完善慈善信托新制度,衔接民法典规定,扩展遗嘱信托等设立方式,便利慈善信托设立,全面规范慈善信托运作,增加慈善信托信息公开专门规定,提升透明度。

 


【责任编辑: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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