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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总承包单位的工资先行清偿责任

作者:李英锋 来源:工人日报2022年12月27日

据12月23日《工人日报》报道,日前,新疆和硕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某建筑集团公司承建一项目后,分包给了另一建设公司,后者在工程结束后未向雇佣的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遂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集团公司以总承包单位身份支付剩余工资,仲裁结果支持了该诉求。某建筑集团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因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当承担工资先行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法进行追偿,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现实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主体多是分包单位或包工头。分包单位或包工头的管理规范程度、资金保障能力、诚信意识等参差不齐,有些分包主体还缺乏必要的资质。这些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埋下了隐患。

同时,分包主体的工资支付也可能受到上游环节资金拨付情况的影响,如果上游环节资金未拨付、拨付不足或拨付延迟,分包主体在发工资时就会面临“无米之炊”或“少米之炊”的困境。一旦遭遇拖欠工资问题,不少农民工与分包主体进行维权博弈的难度很大,成功率难以获得保障。

而总承包单位大都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管理较规范,资金保障能力更强。分包主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如果总承包单位先行承担工资清偿责任,再向分包主体追偿,就有了一把破解农民工讨薪难题的钥匙,有助于厘清工资清偿责任关系,保障农民工薪酬权益。

其实,对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先行清偿责任,在法律法规层面已有明确要求,也就是说,在农民工讨薪遇阻的欠薪纠纷中,工资先行清偿是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刚性法律义务。比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据此,无论分包单位因何种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都应承担兜底的工资先行清偿责任,这种工资兜底责任源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责任,是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保障农民工薪酬权益的硬核措施。

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先行清偿责任,有助于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产生倒逼、督促效应,有望给建筑领域农民工讨薪提供有力支撑。

【责任编辑: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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