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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的个人债务凭啥要我还?”

作者:蒋长顺 鲍欢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10月20日

“检察官,我的银行账户终于解冻了,谢谢你们!”10月12日一大早,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检察官李晓宇就接到王女士的报喜电话。

事情要从11年前说起。2010年,王女士的前夫黄某作为中间人,帮助好友张某从李某、朱某处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李某、朱某陆续把借款给黄某后,黄某将钱全数转交给张某,张某也向黄某出具了40万元借条。其后6年间,李某、朱某多次向黄某催要借款,均未兑现。黄某也向张某催债,张某找多种借口拖欠债务。

2017年底,李某、朱某以借条为依据,向张湾区法院起诉黄某及其妻子王女士,要求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且借款关系发生在王女士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夫妻双方的个人债务,也未证明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故王女士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离婚后我原本以为可以开始新的生活,但没想到自己莫名其妙成了被执行人,仅有的49万余元被法院冻结,我和儿子的补偿款都在里面。”提及此事,王女士气愤不已。

因一审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王女士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王女士未出庭参与诉讼,因而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直到2020年5月在法院执行时,王女士才知道本案,并向十堰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9月,再审法院裁定驳回了王女士的再审请求。

“这笔借款我从头到尾都不知情,凭什么要我共同承担?”2020年10月,王女士向张湾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通过调阅案件卷宗、询问当事人、听取承办法官的意见等,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根据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其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检察官认为,该案中,借款虽发生在王女士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并未获得王女士的追认,从借款数额上看,已超出夫妻间家事代理的范围;从负债的原因、借款用途等来看,该借款经黄某交付给张某,张某为实际用款人,借款并未用于黄某的家庭生活支出。

2021年1月,张湾区检察院向十堰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十堰市检察院支持了张湾区检察院的意见,于2021年2月向十堰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十堰市中级法院裁定再审该案。

今年7月,十堰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涉案债务由王女士前夫黄某个人承担。至此,压在王女士心头的巨额债务终于摆脱了。

【责任编辑: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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