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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鞋”引发赔偿纠纷索赔过高酌情减少

作者:罗莎莎 来源:法治日报2021年09月26日

2019年4月23日至5月24日,无锡沈某先后向南京秦某订购了某品牌20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球鞋,支付货款共计9万元。同年6月8日,沈某又向南京尤某订购了60双“黑天使”球鞋,支付货款15.9万元。随后,秦某先向沈某发送了3双“黑天使”球鞋,又在尤某的委托下向沈某发送了25双“黑天使”球鞋。

两次订货,共订购了80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却只收到28双“黑天使”。2019年7月29日,尤某向沈某表示,因缺货,剩余的球鞋无法发货,并就此向沈某出具了一份《说明书》,表明尤某同意对剩余未发货球鞋以当日市场(即售鞋App“毒”平台)价格总计约36万元赔偿给沈某,并承诺于2019年8月10日至15日期间支付2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9年8月30日至9月10日履行完毕,其中包括沈某向秦某订购未发的球鞋(17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的货款。

2019年8月,尤某通过转账方式先后向沈某支付赔偿款合计41300元。同年8月25日,经街道调解,沈某与尤某达成协议,协议表明尤某承认还有35双“黑天使”球鞋未发,愿意以每双3500元的价格赔偿给沈某,共计122500元,已支付41300元,尾款于2019年9月30日一次性付清。其他争议双方自愿通过诉讼解决。

后沈某几经催要未果,遂将尤某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尤某返还货款175400元,并承担违约赔偿金147300元。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尤某赔偿沈某货款及赔偿金30余万元。

尤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7双“黑天使”、8双黑色“满天星”未能按约发货对沈某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赔偿的问题,被上诉人沈某在庭审时表示,尤某应按照2019年7月29日其出具《说明书》当日得物App(原“毒”平台)上涉案球鞋的售价每双19500元计算损失。但沈某与秦某、尤某交易时,对球鞋的交付日期并未有确定的约定。虽然涉案型号的球鞋在2019年7月29日当天在交易平台上有过较高价格,但该平台上球鞋价格呈曲线波动,除非当日实际卖出球鞋,否则收益无法兑现及确定。结合案涉货款的金额,《说明书》中约定的损失赔偿数额明显过高,二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损失部分予以调整,酌定由尤某赔偿沈某24642元。

最后,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扣除已支付的部分,尤某另要赔偿沈某货款、违约金等经济损失18余万元。

【责任编辑: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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