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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大气对民众造成精神损害应道歉

作者:赵婕 来源:法治日报2021年09月25日

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京津冀三地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深化司法协作一体化建设,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原被告分属两地 社会责任不分家

【基本案情】 被告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主要从事玻璃包装瓶的生产及加工,现拥有玻璃窑炉4座。2015年12月23日,秦皇岛市海港区环境保护局认定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且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对环境造成损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罚款。2016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方圆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其立即停止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并支付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2016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方圆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方圆公司认真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积极加快治理污染设备的更新改造,并通过环保验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了排污许可证,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满足。方圆公司认识到其非法排污的社会危害性,积极缴纳罚款,考虑以上因素及企业经营状况,一审法院酌定损失分期缴纳。该公司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加重大气污染的行为对广大民众造成一定精神损害,应当赔礼道歉。方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将生态环保一体化纳入率先突破的领域之一,加强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的共同保护是推动三地发展的重要支柱。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也是每一个社会主体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作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承担了提起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圆公司及时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积极主动整改并缴纳罚款,履行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原、被告分别位于京冀两地,本案充分体现了不同社会主体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绿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也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护佑碧水蓝天的法治担当。

法院创新司法理念 实现各方利益共赢

【基本案情】 2016年前后,国内钢铁、焦化行业持续低迷,中外合资企业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公司)负债率居高不下,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申请破产清算。唐山中院依法裁定受理佳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了解,如果进行破产清算,其主要资产将失去使用价值,还可能出现处置成本高于处置价值的情形,将严重减损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基于此,唐山中院进行了实质审查,结果显示进行破产重整符合社会各方意愿,有利于实现各方利益共赢。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可以转入重整程序,但进行上述程序转换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其后,管理人在佳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向参会债权人征求将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的意见,95%以上的参会债权人同意程序转换。

唐山中院认为,对于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债权人和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应当拥有后续重整申请权。唐山中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对佳华公司进行重整。后于2018年8月2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佳华公司的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佳华公司是为了落实《北京奥运行动规划》、实现绿色奥运理念而在河北唐山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曾被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列为京津唐经济合作示范项目。佳华公司的重整成功使得企业主体得以继续保留,并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在推进营商环境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僵治困、助力企业发展、调结构去产能等方面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本案的妥善处理凸显唐山中院在审理跨行政区划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时,能够坚持从大局出发,创新司法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能动性,助力破产企业从清算困境扭转为涅槃重生,努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沟通协调矛盾双方 助力民企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承德市金诺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方)与天津市博瑞特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买两台特定化低配观光小火车,卖方并未按时交货。买方工作人员张某某以个人名义与卖方又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购买一辆高配观光小火车,后在运送途中,被买方相关人员强行卸下,并未支付货款。买卖双方分别诉至法院。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卖方以买方工作人员张某某个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货款以及违约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了解到,买方经营景区是我国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建设县,旅游旺季小火车盈利占全年收入的80%以上,若本案纠纷在旅游旺季到来前仍未解决,不仅会给景区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其市场信誉。

本案中,因低配小火车印有景区标识,无法二次销售,解除合同会给双方都造成损失。况且,卖方是因供应商停产致使迟延交货,并非恶意拖延。基于以上考虑,承办法官反复与双方代理人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即卖方于调解当日向买方交付一辆低配版小火车,同时买方向卖方支付其强行扣押的高配小火车与实际购买的低配小火车之间的差价。为尽快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到卖方厂房进行现场调解,以便能当场履行调解协议。最终,两案同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跨区域纠纷,是人民法院为京津冀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妥善处理,彰显了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实际,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的决心,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责任编辑: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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