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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版权乱象:短视频火了 音乐人愁了

作者:银昕 来源:法治日报2021年09月22日

当下,直播和短视频俨然成为手机一族最为“可口”的精神食粮,茶余饭后、上下班途中,人人捧着手机,沉浸在网络世界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中国已有6.38亿网络直播用户,占网民整体规模的63.1%;此外,《2020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中国大陆地区进行直播的主播账号数量已超1.3亿个。

不论是直播还是短视频,音乐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之一。据了解,绝大多数短视频中使用的背景音乐,以及大量音乐主播在直播时播放或演唱的他人歌曲,都未经音乐权利人授权。

早在2021年7月,音乐版权商业发行机构Vfine Music就将短视频机构papitube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控告其非法使用了日本独立音乐厂牌Lullatone所录制的音乐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于8月30日对这起“短视频商用音乐侵权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方北京春雨听雷被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00元。

然而,这只是短视频和直播领域对音乐侵权使用的冰山一角。

音乐人:我们一直“被欺负”

对音乐的侵权使用由来已久。从最早的盗版卡式磁带、盗版CD,到进入网络时代之后的百度MP3音乐下载,再到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虾米音乐、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流媒体”(可在线播放,无需提前下载到本地的一类媒体形式),都曾大肆使用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

2015年,国家版权局一纸版权令下达,《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在2015年7月31日前,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必须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逾期违规,国家版权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此后,所有在线音乐服务商纷纷撤下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在线音乐领域开始了正版化之路,使用侵权音乐的现象大大减少。

然而好景不长,继流媒体之后,直播和短视频行业成为对音乐侵权使用的又一个重灾区。

“在音乐领域,绝大多数使用者没有‘先获权,再使用’的习惯,从早期PC端,到移动互联网端,再到短视频和直播行业,莫不如此。”9月17日,太合音乐集团高级副总裁刘鑫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音乐版权在中国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大家都习惯了先使用,后付费。等版权方找上门来再说。音乐人的命运,似乎就是追着别人去要钱。”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5年版权令之后,在线音乐行业走向正版化,一些主流的音乐厂牌,通过授权每年就可以靠“卖曲库”赚到几百万至上千万的收入,但是,这种“一揽子协议”同时也备受质疑和争议。

“‘一揽子协议’的不合理之处在于,音乐作品被使用的记录和数据,完全掌握在使用者手中且不对外开放,音乐权利人对作品被使用的真实次数和方式完全不知情。”刘鑫认为,只有让音乐权利人掌握作品被使用的确切次数,才更有利于形成合理的版权价格。

当短视频和直播盛行,这个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直播间内的主播无论是翻唱还是播放他人的歌曲,使用方式都非常随意,没有多少主播会只放某一个歌手或某一个厂牌的歌曲,而是青睐最近比较流行的歌曲;有些歌只唱了几句就不唱了,有些歌只播放高潮部分,这时“一揽子计划”的弊端就更加明显,它无法统计音乐作品被使用的真实次数和具体方式,版权方认为“卖便宜了”,而使用方则“嫌贵”。

“信息不透明,导致音乐人维权更加辛苦。”刘鑫对记者说,在流媒体时代还能签一个“一揽子协议”,但在直播和短视频中,未经授权的音乐被主播播放和翻唱,音乐权利人却几乎没有任何版权收益。“到底被唱了多少次,被播放了多少次?哪些主播在唱?我们无从知晓。”

新著作权法更接地气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新著作权法,一些新增加的内容,正在朝着有利于音乐人维权的方向发展。

首先,新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类电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扩大了以往“类电作品”这一概念的保护范围。在已经出现的新业态中,短视频和直播毫无疑问属于“视听作品”,音乐类直播间的直播内容更在其范围内。

其次,在举证责任上,新著作权法将举证责任部分地移至被告的一方。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理应由原告方举证,但考虑到我国著作权保护的现实情况,被侵权的作品究竟被以何种方式使用,使用的频次具体是多少,不是音乐权利人有能力完全统计到的;于是,新著作权法规定在权利人已尽必要举证责任后,将提供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账簿资料等举证责任转移至侵权人。新著作权法还规定,在调查侵权数额的证据时,如果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信息,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当然,这一条款被触及也是有前提的。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琳告诉记者,举证责任转移条款被触发的前提是,法院的确可以清晰地认定,原告方真的已经尽一切可能提供了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一切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未用于商业目的的作品传播,可依据新著作权法获得豁免权。新著作权法规定了在一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赵琳说,显而易见,以“打赏”和“点赞”求生存的各位音乐主播,既有获得打赏的直接商业目的,也有获取流量后再寻求变现的间接商业目的,明显不属于被豁免的范围。

市场呼唤授权工具

“1亿多人在直播”,主播是庞大又分散的群体,靠每个主播“单打独斗”,一家家地去获取授权,是不现实的。此外,主流音乐厂牌已经习惯了按照“一揽子协议”一次性出售动辄就含有上千首曲目的曲库,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个主播能买得起、也没有任何一个主播会用得上这么大的曲库。

当使用者高度分散时,比较适用的管理方式是集体管理。例如KTV产业,除了主流KTV连锁品牌,大大小小的其他KTV,不可能分别独自从唱片公司获得授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的作用便凸显出来。凡是愿意加入音集协集体管理的版权方和使用方,可以在集体管理制度下获得授权,或者授权给使用者,音集协定期向KTV收取版权费用,也会支付许可费给版权方。

而在短视频与直播行业,平台的集中度也比较高,居于头部的主流直播平台无非是抖音、快手、虎牙、斗鱼等。在获取音乐版权的问题上,直播平台责任重大。在主播分散度高,对音乐使用方式相对随意的情况下,“一揽子协议”不再适用。市场需要能够监控主播对音乐的实际使用情况,并且可以根据使用频次进行结算的工具。

记者了解到,腾讯音乐近日推出一款名为“音速达”的授权工具,建立在直播平台与音乐权利人之间,可以根据主播的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进行授权和结算。“音速达”产品总监黄裕佳曾公开表示,目前的版权行业缺少了关键的一环,就是将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打通的授权机制。“大部分主播正版意识相对薄弱,想要购买正版音乐的主播又发现单一的版权渠道很难满足多元化的音乐需求,而且传统的版权采购的模式不灵活,成本负担很重。”

“音速达”的最终形态还没有确定。刘鑫对记者表示,“音速达”是一款很应时的应用工具,具体的授权和结算规则需要音乐权利人深度参与制定。“比如,一首作品的录音版权和翻唱版权,该分别按照什么标准结算?DJ版本和录音室版本被播放了,该如何收费?被主播翻唱了又该如何收费?另外,是否能监测到每个主播对音乐的真实使用情况?”这些细节都需要进一步商议。

采访中,虎牙总法律顾问柯磊则对记者表示,目前“音速达”还没有被引入虎牙的体系中。“一些具体功能上的设置还不太符合虎牙的需求,但我们正在推进,预计半年内就可以落地。”

【责任编辑: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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