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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传播万余名消费者信息引发公益诉讼

作者:吴晓锋 战海峰 来源:法治日报2021年09月22日

近日,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一分院)支持起诉的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与重庆扬啟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扬啟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正式开庭审理。最终,诉讼双方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

据了解,该案是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8月20日颁布后,全国开庭审理的首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消费者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非法传播个人信息

事情还要从2020年7月14日说起。

当天,有媒体刊发“沙坪坝区西部物流园一冷冻仓库部分厄瓜多尔进口冻南美白虾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呈阳性”的消息。两天后,重庆扬啟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扬啟策划推广”发布文章《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并在文末提供名单电子版下载,涉及10979名消费者的住址、电话、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该文被大量转载传播。

“在疫情防控期间,重庆扬啟公司非法传播1万余名消费者个人信息,不仅侵害了众多消费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还造成社会公众恐慌,严重影响了市场交易环境和居民日常人际交往和正常生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一分院检察官助理黎琳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重庆扬啟公司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今年2月7日,一分院予以立案,随后在网上刊载了诉前公告。公告后,重庆市消委会向一分院发函表示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商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一分院经审查,重庆市消委会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具备起诉资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转为对重庆市消委会提起的诉讼予以支持。

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一分院决定支持起诉后,对该公益组织的起诉工作提供了实质性支持。检察机关及时将所调查掌握的证据向重庆市消委会进行移送,同时与该组织就如何确定诉求以便最大程度修复受损公益进行了多次研究。

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营销资深人士王某出具了证明网络传播裂变特性的咨询意见,以佐证被告违法传播个人信息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同时,由于行为诉求难以强制执行,王某对该种行为的市场行情也提供了咨询,补充、完善了证据。

网络证据难以固定、容易灭失、具体的诉求金额难以确定。一分院在决定支持起诉后,除依法调取和固定了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和公益损害的证据外,还多次协调市消委会与市网信办、市公安局网侦总队沟通。

“我们对于自己法治意识淡薄、对个人信息数据传播认识不足造成的损害深表愧疚,愿意尽我所能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庭审当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对违法行为和造成的损害无异议。

最终,诉讼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有关媒体上刊登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自调解书生效起1年内策划、制作、发布原创的消费领域公益宣传活动4次以上。

“这个案件是我们检察机关充分调动具有公益保护职责的社会组织积极性,扩大公益保护的参与主体,加强办案协作,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现。”一分院检察四部主任刘昌强告诉记者,该案的成功办理将对个人信息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有力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教育先行惩罚兜底

调解协议中,采用“策划、制作、发布其原创的消费领域公益宣传活动4次以上”的补偿方式吸引了记者的关注。

一分院支持重庆消委会在诉讼中提出以行为补偿损失的诉求基于何种考虑呢?

黎琳解释称,本案侵害的是众多消费者个人和家庭的权利,同时也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的恐慌,但此种行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难以用具体数额来确定。因此,检察院及原告请求法院酌定让涉案公司用行为替代性修复受损公益。

“我们确定这个行为补偿诉求,一方面考虑了被告经营范围是‘广告营销’,有能力以此种方式履行诉求;另一方面考虑被告方实施侵权行为系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并不大,从保护市场主体的角度,此诉求既可对受损公益进行修补,也不会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黎琳说。

对此,参与旁听的人民监督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谭启平认为,在结案方式方面,倡导“教育先行,惩罚兜底”,首次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以行为替代补偿损失,要求被告1年内公益宣传活动4次,若不履行公益宣传活动,则再根据其表现执行相应的赔偿金,具有非常重要的示范意义。

“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齐心协力、齐抓共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也是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共治的一种有效途径。”据重庆市消委会秘书长谷丹介绍,今年7月,重庆市消委会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做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建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此举可以有效拓宽未成年人消费权益的维权途径,形成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合力,实现1+1>2的目标。

一分院副检察长李燕表示,该院将以此案的成功办理为基础,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为契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好重庆市检察院与市消委会关于加强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协作意见精神,与市消委等相关主体密切配合,加大信息安全保护履职力度,共同守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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