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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偷骑摩托车酿祸 父母承担民事赔偿

作者:陈立烽 蓝秀华 来源:中新网2021年09月16日

中新网福建永定9月16日电 (陈立烽 蓝秀华)许多未成年学生喜欢驾驶摩托车追求速度与激情,觉得是非常潇洒、炫酷的事情,然而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16日披露,该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两名未成年人在暑假期间违法骑行机动车,酿成大祸。

2020年8月8日傍晚,张某明驾驶摩托车载水回家后,将摩托车停靠在一楼,摩托车钥匙仍插在车上。张某明的孙子张某某(15岁,无驾驶证)趁爷爷扛水上楼,偷偷将摩托车骑走,并与其同学王某、李某从老家到永定城区玩乐。

当天晚上九点左右,王某(16岁,无驾驶证)向张某某提出由其驾驶摩托车,张某某未反对。随后,王某驾驶摩托车,载着沈某、张某某在永定街头骑行。王某在骑行过程中,撞到人行道上行走的沈某某,造成沈某某当场死亡。

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沈某某无责任,其余人等均无责任。而该肇事摩托车的法定车主是张某某的祖母赖某某。沈某某的家属将王某及其父母,张某某及其父母、祖父母,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永定法院,要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约一百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不管案涉车辆是谁在使用,张某明作为车辆的使用权人,对于车辆负有基本的管理义务。张某明放任张某某无证驾驶该车辆,且没有及时将张某某驾驶的摩托催回,最终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所以张某明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赖某某虽为车主,但其已对事故车辆缴纳了交强险,且在本案事故中又不存在过错,赖某某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沈某某亲属11万元。

因张某某、王某均为未成年人,张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王某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但仍将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交由王某驾驶,张某某对王某驾驶该二轮摩托车发生本起交通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张某明、张某某、王某应对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承担按份责任,酌定张某明承担10%的赔偿责任,张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张某某均未满十八周岁,由其双方父母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编辑: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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