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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名研究生丧失学位申请资格!导师也被罚......

来源:福建共青团2021年09月13日

近日,广西大学研究生院在官网刊文介绍,2020年至今,全校有138名研究生由于论文质量问题,两次申请学位均未能通过审核而失去学位申请资格。

此外,2020年以来,全校共有44名导师因所指导的研究生中有多人次未通过学位申请审核(或个别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被界定为“问题论文”),被先后暂停2020年或2021年招生资格。



学校表示: 自2020年3月至今,我校约8%的递交学位论文送审的研究生未能通过论文专家双盲评议。约近200位研究生对专家评议意见质疑进行学位申诉,经学院受理并提交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有20多起,最终均以学位论文质量不高,存在评议专家评议意见所述的各类质量问题,申诉被驳回。绝大多数未通过第一次学位申请审核的研究生经认真修改完善论文,最终通过第二次学位申请审核,被授予学位。 2020年至今,全校有138名研究生两次申请均未能通过学位申请审核而不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



2021年,学校就不同年级在校研究生的课程学习、选题开题、实践及结题等环节 进行学分审核、中期考核、结题考核,对预警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未通过考核审核的,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院网站公示, 共有国内研究生67人、留学研究生32人未通过培养环节的审核或考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对67名国内研究生,8名留学研究生做出终止学业,予以肄业、结业决议。对24名因疫情影响无法返校的留学研究生同意暂缓审核考核的决议。


论文抽检有问题!

多地曾通报


9月1日,在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四川省教育厅总督学傅明表示,今年起,四川对高校硕士研究生论文抽检结果存在问题的9所高校,相应调减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108人。

2020年3月,江苏、广东两省相继发布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通报,江苏抽检出144篇不合格论文,广东40篇论文不合格或存在问题。



据南都报道,硕士研究生的论文问题并非新问题,针对在抽检中出现问题论文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家早已制定相关处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规定,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

该办法还规定,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高校发通知

加强论文评估工作


近年来,多所高校发布通知,严把硕士生“出口关”,加强对已授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后评估工作。

清华大学今年3月发布了关于学位管理和学风建设的文件,明确指出,指导教师(小组)应在研究生培养环节中加强全过程指导,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及早提出分流建议。

山东大学在学位授予中增加了两个环节:一是“论文自审环节”,在每次授位表决前对已通过答辩的论文再次审核;二是“答辩汇报内容”,研究生在论文答辩时要对预答辩及外审专家的意见及修改情况作出说明。

中山大学加大学位论文抽查比例,2020年博士学位论文将抽查50%、硕士学位论文将抽查20%。同时,该校还提出加强对考试招生全流程监督,建立“逐年考核、逐步分流”的培养模式。

许多专家学者在采访中都表示,研究生论文质量的提升,“不能单靠外审论文代替内部质量控制,也不能用后置检查环节代替前置控制环节”,既要严把“出口关”,也要加强过程管理,严把“进口关”和“培养关”。

 

“一篇论文是可以修改的,但是博士、硕士是要花时间培养的,视角、立场、理论、方法等是要花时间培养的。”武汉体育学院教授王岗在采访中反复强调导师的重要作用,“导师是第一负责人,要树立干干净净为学术贡献的思想才能培养好研究生”。



记者注意到,教育部2017年印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已明确“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同时提出要保障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力;对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培养单位视情况采取质量约谈、限招、停招等处理措施。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获取博士、硕士学位的重要依据,是研究生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重要的社会文献。高校只有真正转向质量提升的内涵式发展道路,才能充分发挥研究生教育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中的重要作用。


教育部:

狠抓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


此前,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落实及早分流,加大分流力度”。同时提到,要狠抓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显示,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曹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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