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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财产 我可以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讨工资吗?

作者:王晓华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2021年06月24日

经过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张先生拿到了其工作单位朗讯公司(化名)向其支付八万元工资的调解书。后张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张先生遂申请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江先生作为被执行人,清偿欠付工资。法院裁定支持张先生的申请,但江先生不服该裁定,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江先生的诉请。

案情简介

原告江先生诉称,自己是朗讯公司的股东,并已完成对该公司的全部出资义务。其妻子邹女士曾向朗讯公司提供借款100万元。2015年1月27日朗讯公司增资时,经各股东及朗讯公司确认,前述100万元借款转为其与邹女士的出资,其中63.15万元转为邹女士的出资,36.85万元转为其出资,朗讯公司已经记账。因股东会表决措词不严谨及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前述100万元借款转为出资的事宜并未体现在2017年度(含)之前的年度报告中。

2018年4月26日,其将自己出资中的14.86万元转给案外人柯某。股权转让时,朗讯公司发现前述失误,包括战略投资人在内的全部股东,再次确认了邹女士提供的100万元借款已于2015年1月转为其与邹女士的出资,朗讯公司发布2018年年度报告时对此进行了修正并公示。故其已完全履行了对朗讯公司的出资义务,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张先生辩称,江先生对朗讯公司的出资情况自己不了解,在执行程序中,朗讯公司已经答应给自己结清工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先生主张其已通过邹女士对朗讯公司债转股的方式完成增资,但是,江先生提交了一份2015年1月21日朗讯北京公司股东会决议,该份协议未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其内容显示邹女士1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而非债转股,且该份决议与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决议内容不完全一致。

江先生解释称股东会表决措词不严谨,但决议中对另一股东王某的借款转成入资款进行了明确约定。而且,朗讯公司在自行公示的2015年度至2017年度的年度报告中均载明邹女士与江先生的出资合计有100万元未实缴,实缴出资方式为货币,恰与邹女士未履行的增资数额相符。虽然江先生对此解释为公司办理备案登记及年度报告的工作人员失误,并提交2018年度报告和2018年公司章程证明其完成实缴出资,但该年度报告和公司章程均系与江先生有利害关系的朗讯公司制作,且其上载明的实缴出资方式为货币,这与江先生主张的涉案出资系以邹女士将债权转股权的出资方式不符。

因此,张先生要求江先生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原告江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面对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劳动者可以关注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

【责任编辑: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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