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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知识产权激励助力科技自立自强

来源:光明日报2021年03月28日

【资政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技创新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广度、深度决定了保护科技创新的效果。科研单位、科研人员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二者所获知识产权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影响科技自立自强目标的实现。

科技人员知识产权激励仍需强化

目前,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激励措施不足,开展自主创新特别是原创性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没有充分激发出来。如何加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激励,完善利益平衡分配制度机制,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是解放和激发科技第一生产力的重要课题。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历程中,基于集体优先的利益分配原则,强调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单位,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力度偏弱甚至时常得不到保护,挫伤了科研人员积极性,如不能及时调整优化,将对关键、核心、原创领域科研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10月在修改专利法时对职务发明有关规定作出重大调整,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2020年5月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2021年1月中办、国办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要求深入开展试点,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激励新模式。

虽然立法和政策层面对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激励和实现方式给予了指引和保障,但长期形成的“集体优先”观念惯性仍在,特别是激励制度的落地仍将面临纷繁复杂的经济和社会现实。在此次专利法修订过程中,虽然立法机关汲取民意对职务发明激励措施作出重大调整,但是对上述修改持反对意见的人士亦不在少数。

完善利益平衡分配法律机制

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科研人员、所在单位、权利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等四方面主体利益,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一般以“利益平衡”为原则,努力实现激励保护创新与社会对知识产品需求等价值的有效平衡。其中,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之间利益平衡问题是一个薄弱环节,要使专利法有关规定顺利施行,需要在制度机制上进一步优化,实现以发明人为代表的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的利益平衡,使优秀科研人员得到合理回报。

一是坚持和优化“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目的在培育和激励各相关方的创新积极性,实现知识产权最大最优供给。如果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疏于保护,必然影响技术供给和革新,如果过度保护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亦会影响单位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需要确定“平衡”点。此次专利法修改,科研人员与其单位实现了更宽广度、更深层次的“利益平衡”,使“利益平衡”原则内涵得到丰富和延伸。从当前加强科研人员“利益”保护初衷出发,专利法已经明确单位可以依法处置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因此,应当根据参与度和贡献大小,遵循“约定+法定”、契约优先原则,给予科研人员全口径知识产权权利。

二是健全知识产权激励制度体系。产权激励应当贯穿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实现申请权、审查授权、权利管理、利益分配、司法保障等五个环节平衡保障,形成一套主体明确、权责清晰、尺度得当的激励机制。科研人员可以通过单位章程或者合同约定方式,单独享有或者与单位共有专利申请权。在行政部门授权审查程序中,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单位申请人和科研人员自然人申请。在权利转让、许可等知识产权管理事项中,允许科研人员按法定或约定对外行使相应权利。在利益分配阶段,加快实施股权、期权、分红等分配方式,研究设定利益分配的参考比例,实现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激励相结合。如因授权确权或者权利行使、利益分配等产生争议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应依法保障科研人员合法权益。

三是完善细化有关立法和政策。“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健全创新激励和保障机制,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此次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制度的新规定较为原则,在应对实践中千差万别的情形时存在适用上的困难,因此需要制定有关配套制度。如加快职务发明条例立法进程,明确职务发明的性质、范围、权属、利益分配、法律责任、争端解决等内容,使职务发明所涉权利清晰明确并有序运行。同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比照专利法进行适应性修改。

四是加强司法机关典型案例指引。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构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两驾马车,行政机关侧重授权审查和监督执法,司法机关侧重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随着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等专业化审判体系建成,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全国法院技术类二审案件,司法机关应在涉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更好体现司法确认和利益分配矫正功能,同时通过发布有关典型案例,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激励提供具体规则指引。

五是营造知识产权激励创新氛围。长期以来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激励不足的问题,与法律制度规定不完善有关,但根源在于社会各界尚未深刻认识通过知识产权激励科研人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应通过更强有力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使全社会充分认识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激励与科技创新的联动关系,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有关企业完善利益分配制度机制,形成全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合力推动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激励、助力科技自立自强的浓厚氛围。

(作者:郭魏,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综合办副主任)

《光明日报》(2021年03月27日07版)

【责任编辑:张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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