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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两车主花40多万买回进口车竟是改装车 法院判4S店三倍赔款

发布时间:2017-06-23 18:19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烨捷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烨捷)对于上海的游先生、欧先生来说,历时近一年的购车经历可谓惊心动魄。他俩分别在朋友介绍下,到上海格林威汽车销售公司(福特4S店)购买了两辆福特探险者汽车,裸车价格421800元,但在为车辆上牌时发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品牌为“奥尼斯探险家”,车辆制造商为高手运动汽车有限公司。

    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退还两名原告购车款421800元,并分别赔偿原告各127万2千余元。

    2016年6月,原告游先生和欧先生先后在被告格林威公司购买了福特探险者汽车,原告在向被告表明要购买与朋友一样的汽车后,在被告的展厅见到了白色探险者汽车。确定好车型后,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车辆型号为“福特进口探险者2.3T风尚版”。

    但上牌后,原告却发现自己爱车变成了“奥尼斯探险家”。这款汽车的外观、大小都与福特探险者一模一样,但一些细微处略有不同。比如,奥尼斯探险家汽车发动机号的标注位置与福特探险者不一致;其尾部左下方加装了雾灯,雾灯的控制开关独立于车体;左边的反光镜会将车辆放大,影响行车安全;反光镜没有一键折叠功能;车辆零件有所氧化;车辆行驶时会自动报警、雾灯不亮、后备箱无法自动开启。

    发现问题后,原告找被告协商,但被告以“福特探险者和奥尼斯探险家是同一款车”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被起诉后,被告反驳称,两名原告当时在4S店展厅看到的就是奥尼斯探险家这款车型,而非福特进口探险者“本尊”。“当时展厅没有这辆车了,原告看了奥尼斯探险家,就表示要购买这款车。”被告同时承认,展厅里的进口车前并未摆放中文名称标识。

    至于买卖合同中为何标明是“福特进口探险者”,被告称是“销售人员不太专业,在照抄合同的时候照抄了福特探险者汽车的型号”。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支付的车款为421800元,福特进口探险者汽车与奥尼斯探险家汽车两者长、宽、高度均一致,虽然存在汽车雾灯、雾灯开关按钮、天窗开关按钮、反光镜及开关按钮、铭牌、油箱盖内的警示标志、副驾驶遮阳板上的警示标志、发动机号标注位置不一致等情况,但在无对比的情况下,原告一眼看上去无法看出两者区别。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福特探险者汽车和奥尼斯探险家汽车是由两个不同的生产商制造的两款不同车型的汽车,即使该两款汽车的英文名称均为EXPLORER,但被告格林威公司与原告的买卖合同明确载明车辆型号为“福特进口探险者2.3T风尚16款”,而无英文名称。

    据此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汽车生产厂商和车型具体且确定即为福特探险者汽车。

    “两个不同生产厂商生产的不同车型,且展厅里的汽车前部还有中文名称标识,以销售人员不太专业为由主张抄错型号,难以令人信服。”法院认为,在两款外观几乎一模一样的汽车面前,在福特汽车的4S店内购车,要求一个普通消费者意识到其接收的是奥尼斯探险家汽车而非福特探险者汽车,显然要求过苛。

    且在车辆交付过程中,被告在明知原告要购买福特探险者汽车的情况下,故意向原告交付与福特探险者汽车外观极为相似的奥尼斯探险家汽车;在相近的时期,福特探险者汽车的售价还略高于奥尼斯探险家汽车;被告格林威公司在新车交车确认表中将车型填写为进口探险者汽车,误导原告,使原告接收了奥尼斯探险家汽车。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称并未因此获取暴利,但获取暴利并不是构成欺诈的必要条件。

    据此,法院对原告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还购车款的要求予以支持,原告为此提前还贷产生的相应手续费也应由被告承担。不仅如此,法院还认定被告在向原告交付奥尼斯探险家汽车存在欺诈,对原告要求被告按购车款3倍赔偿原告损失126万余元予以支持。

    “类似的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上当的案例屡见不鲜,还有很多消费者可能一直被蒙在鼓里或者维权无门。”本案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飞建议,消费者在购买进口车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应注意明确车辆型号、规格和售价等关键内容,并在商家交付车辆过程中,尽可能的起到谨慎检验的义务,降低自身遭受欺诈的风险。同时,提醒商家在车辆交付过程中,应按约交付;在明示消费者且双方另行达成合意后,方可变更交付车辆的规格和型号,“如遇消费欺诈,应及时保留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权。”

    (国内时事部编辑)

【责任编辑:董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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