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深圳1月22日电(王东兴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武欣中)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增加案件审理难度,降低司法效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今天宣布,深圳市两级法院加大了对虚假举证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伪造证据的8人名当事人处以司法拘留或者罚款。
深圳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杰晖通报了这八起案件的详细情况,其中,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韦某提出,郑某、杨某向自己借款12万元,自己于2016年7月5日向郑某转账12万元,被告郑某辩称当日自己已将12万元转回至原告韦某指定的收款人朱某账户,借款并未发生。
原告韦某否认自己认识朱某,表示该笔转账与其无关,法院后来查明原告韦某与朱某之间存在多笔银行交易往来,法院就此询问原告韦某时,他改口承认自己认识朱某,而被告郑某转给朱某的12万元也已收到。
原告韦某隐瞒上述12万元转回事实,虚假陈述行为已经妨害民事诉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韦某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在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经法庭调查核实,原告康某伪造了重要证据提交,将自己代表的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案外某公司签订的《项目开发合同书》载明的合同金额由12万元篡改为112万元,并篡改了相应的全部分次付款款项金额。因伪造证据,妨碍案件审理,康某被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处以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此次公开发布的八件案例涉及不同的纠纷类型,均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和高发的案件,对诉讼参与人的警示教育意义重大。
刘杰晖表示,证人证言是法院审理案件时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它对及时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证人作假证,增加法院审查判断证言真伪的难度,拖延案件审理,直接影响司法公平和正义。希望以此为鉴,可以让更多诉讼参与人依法、合法、守法的参与民事诉讼,形成健康有序的诉讼环境。
(国内时事部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