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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1/29
14:55

反虐待动物法立法之路还有多远?

今年恶性虐待动物并引发舆情的事件超过45件

作者:李若一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李若一)近日,山西太原一男子以偷吃香肠为由用开水浇烫怀孕母猫,当场使其腹中4只即将临盆的小猫全部死亡。这起恶性虐待动物事件引起社会舆论关注,使反虐待动物法的立法问题再次回到公众视野。

事件在网络上发酵之后,央视新闻发布的“呼吁尽快推动禁止虐待动物立法”微博话题阅读量达到7.9亿,其随后发起的相关微博问卷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30.22万人中有28.7万人都明确坚决支持反虐待动物立法,支持率达到95%。

近几年,民众对于反虐待动物已经达成了一定共识,社会舆论对于出台反虐待动物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近日,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和浙江理工大学动物法研究所联合召开专题研讨会,探讨目前我国反虐待动物法的障碍与路径选择,与会的专家学者认为,是时候制定一部针对所有动物的《反虐待动物法》了。

虐待动物不仅是动物问题

近年来,虐待动物事件频发。今年4月,山东理工大学一名学学生以剥皮、火烧、电击等方式虐杀80多只流浪猫并拍摄视频贩卖;9月,重庆市渝北区一男孩于凌晨钻进商店盗窃后又将店里的猫拖出来用绳子栓着反复虐待;10月,江苏南京鼓楼区一11岁男孩将店铺内宠物猫引到门口后用用门缝狠狠夹毛脖子并用刀戳猫眼睛,之后又在店外追打小猫……

仅今年4月至10月间,能公开搜索到的虐杀动物事件就有一百多起。而在大众视线之外,还有大量动物被悄无声息地虐杀,并形成隐秘的产业链。

据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张越介绍,仅今年一年恶性虐待动物并引发舆情的事件就有超过45件,她认为,虐待动物不仅仅是动物的问题,还是公共安全的问题,是对社会治理进行挑战的问题,涉及到人的利益。

“虐待动物的行为往往和犯罪交织在一起。”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指出,一般性虐待有主动物的行为,如殴打或杀死他人的宠物猫狗,相当于侵害了别人的财产,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财产价值较高,则有可能构成犯罪。其他行为如向动物投毒的行为可能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虐待动物并拍摄视频进行网络传播则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张越表示,对动物的暴力也与对人的暴力密切相关,施暴人通常先进行对动物的暴力,在没有有效干预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上升到对人的暴力。2019年11月一个叫宇芽的网红博主曝光了她的前男友在电梯间内对她进行恶性殴打的视频,随后更有媒体爆出该男子不光虐待自己的女友、前妻、虐打自己的母亲,还长期虐待家里的猫和狗。

对此,浙江理工大学动物法研究所教授钱叶芳认为,人们没有去关注虐待动物带来的社会治理问题,是因为割裂了对动物实施暴力和对人实施暴力之间的内在联系。同时她指出,很多人没有认识到虐待动物其实是在虐待旁观的儿童,是在毒害儿童的身心健康,也对社会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在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讲师、宪法行政法博士李子瑾看来,在人权法视角下去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是一件必要而且亟需的事。“制定反虐待动物法符合了人权法‘关怀弱者、坚守底线,维护尊严’的核心理念,天然具有正当性。”

立法有争议是正常现象

山西开水烫猫事件引发关注后,虐猫者所在的保安公司发布通知,表示在核查后已与该男子解除劳动关系,并交纳5000元费用,用于烫伤母猫的后续治疗。但不幸的是,母猫因烫伤面积过大、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们现阶段对于动物的保护,没有一个统一的法规。”在朱列玉看来,目前在我国,虐待动物的违法成本较低,也几乎没有遏制手段。

我国动物法体系的特点是分类立法,现行法律中关于禁止虐待动物的规定零星地分散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等法律法规中,且缺少法律责任,仍处于倡导状态。

今年9月,农业农村部在答复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反对虐待动物法》或将虐待动物及相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范围的建议中提到,在社会生活当中虐待动物只是极少数的现象,针对这种很少的违背道德行为,专门制定一部法律,缺乏必要性,可以通过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来解决。

钱叶芳认为,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制定的。反观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反虐待动物立法最初都受到了抵制、打击或嘲笑。

她指出,1949年香江名流联署请禁屠狗时,也遭到了一些香港居民的嘲笑,但如今随着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吃狗肉不文明”的观念已深深烙在大部分香港人心中。“立法有争议不怕,关键还是要看是否代表文明进步的方向。任何行为习惯、风俗的转变,非一部立法可一时尽其全功,但一部标志性立法必定可以完成关键性起步。”

其次,钱叶芳还强调虐待动物不是极少数现象,她指出由于疏忽对动物造成伤害,如挨饿、疾病或恶劣生存环境的情况(非暴力虐待)在农场、家庭或其他空间仍是普遍现象。她还表示,即使虐待动物是极少数现象,也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法律或专门规定一个罪名:“法律存在的必要性是出现了一类危害社会的现象,危害社会是规制必要性的理由,而不是危害行为的数量。”

专家呼吁专门立法 

对于社会各界立法的呼声,农业农村部在9月答复人大代表反对虐待动物立法建议时也提到,我国在动物利用方面历史悠久,从事动物生产、加工利用的行业较多。动物保护问题涉及行业发展、民族习俗、宗教习俗、伦理道德等多重复杂因素,全面提高动物保护水平仍将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系统性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对此,朱列玉认为,反虐待动物不等同于禁食动物,而是指在饲养、防疫、屠宰方面以更加合理文明的方式处理。他还强调,尽管因为文化风俗以及经济发展等原因,反虐待动物的理念在不同地区不能被均衡普及,但是仍需推动立法。“有了反虐待动物法以后,就可以去宣传推广,尽管初期可能遵守得不会很严格,但是违法还是会有处罚,也能形成反对虐待动物的理念。”

在现有的社会认知和法律体系下,钱叶芳认为,暂缓制定动物保护一般法,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的方式更为快捷有效。她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虐待动物罪,在《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当中将虐待、虐杀动物列入不良行为,同时制定《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规定对虐待伴侣动物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在她看来,目前在伴侣动物方面的法规相对空白,不文明养犬、流浪动物管理、虐待虐杀问题很严重,迫切需要这样一部法律,既能解决社会治理问题,也能弥补动物法体系的缺陷。

另一方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建议,可以通过目前正在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来推进反虐待动物法的立法。在他看来,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过程中,应该争取把禁止虐待野生动物在立法上明确下来,使反虐待动物取得一个突破口,然后逐步扩大到对所有动物的保护。“再从对反对虐待任何动物逐步扩大到我们国家动物福利法,这样的话才能够跟国际上对动物保护的立法的主流能够对接起来。”

对于正在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兼法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马勇指出,立法不光要有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的基本原则,还需要在法律责任中有相应的规制,将责任明确到具体部门和执法主体,这对规范动物的虐待问题将起到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责任编辑:潘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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