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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性骚扰、PUA妇女等行为出重拳,这部法今年将“大修”

作者:邬林桦 刘雪妍 来源:上观新闻2022年03月10日


又到一年“国际妇女节”,恰逢全国两会进行时,会场内不少代表委员就保障妇女权益建言献策。今天上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两高”工作报告中,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内容引人关注。

2022年度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将安排审议40件法律案,其中就包括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高法报告也提到:对残害妇女儿童等犯罪,论罪当判死刑的,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 严惩性侵、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强化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司法保障;坚决反对家庭暴力,依法严惩施暴者等。

回顾过往历程,从顶层立法到司法实践,对妇女权益的法治保障不断加强和完善——从《宪法》确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母婴保障法》等法律捍卫妇女权益,法律愈加注重女性群体的人格保护、生命安全与平等自由的发展。

修订草案首次对“歧视妇女”作出规定

我国首部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先后在2005年和2018年进行了两次修正。

这部法律实施近30年来,有力促进了妇女在各方面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推动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但也不可否认,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一些老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去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此次修订引发广泛关注,在先期征求意见阶段,共收到42万条意见。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修订草案致力于优化妇女发展环境,加强制度机制构建,在权利确认、预防性保障、侵害处置、救济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消除不利于妇女发展的障碍,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记者注意到,这一修订草案首次对“歧视妇女”的具体含义进行规定。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中“歧视妇女”的含义不够清晰,“这一立法空白,曾多次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政府履约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被指出,成为敦促我国完善法律政策措施的关切重点。”

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阐释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为受家暴女性筑牢法治防护墙

近年来,提到妇女权益保障,似乎都绕不开家暴。从重庆美妆主播宇芽被前男友家暴,到被前夫用汽油烧伤致死的拉姆,家暴一次又一次被搬上话题榜。据世卫组织发布的数据:全球目前大约有1/3的妇女在一生中遭受过亲密伴侣的身体或者性暴力。

家暴不是家务事,暴力披上“家”的外衣仍是暴力。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反抗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以及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也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6年间,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作为一项世界性问题,反家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家暴有其特殊性,经常面临被害人不愿‘家丑外扬’、报警后举证难等现实困境,需要社会破除偏见,及时向被害人施以援手。”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瑜分析,从法律角度来说,家暴大多发生在私密的场所,从搜集证据的角度分析说,第三人证人证言较难获取,受害方和施害方往往各执一词,再加上实践中也不排除夫妻之间偶发的肢体冲突,这给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增加了很大的事实认定难度。

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法工作报告给出了一组数据——为了依法严惩施暴者,会同全国妇联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地,共发出保护令3356份。

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一旦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会导致训诫、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

去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首次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这条禁令不再受限于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的人,保护主体比人身保护令更为广泛。这意味着,离婚或分手后仍然被暴力纠缠的受害者也将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PUA、性骚扰等维权难点将迎新规

除了遭受家庭暴力,近年来,非暴力化手段也残害妇女身心健康的新特点——通过洗脑驯化,操纵女性精神,教唆女性自残等事件屡见报端。地方执法部门也查处了一批开展PUA培训、网售相关课程的组织和个人。

一些地方出现的所谓“女德班”也引发社会关注。这些组织往往以言语自侮、自轻自贱摧毁女性人格尊严等方式荼毒女性,侵害了女性人格权益。

针对这些情况,“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以及其他一切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妇女。同时增加了禁止出卖、非法送养女童的规定。

此外,性骚扰也成为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新问题。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在司法实践中,性骚扰存在边界模糊、认定难、证据固定难等现实困境。“一方面女性遭遇性骚扰的情况越来越多发,另一方面女性维权存在众多障碍。比如,因认定难等司法短板,造成接受性骚扰投诉的主体消极对待投诉的情况。”

对此,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包括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同时规定,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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