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委员建议: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张茜 孙庆玲)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就治理拐卖妇女、儿童问题提出建议,委员杨佳、朱征夫、严慧英、胡卫、潘建伟等均建议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首届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副主席、盲人委员杨佳表示,我国始终保持“打拐”犯罪高压态势,拐卖人口犯罪呈逐年下降趋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51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3万余名,发案数从2012年的5907起降至2020年的666起;盗抢儿童案件年发案降至20起左右,破案率95%以上。同时应看到,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相比,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成效不彰,易发多发态势尚未扭转,购转销全链条铲除不彻底。
杨佳建议,修订刑法,加大打击力度,将“拐卖妇女”修改为“拐骗妇女”,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为“收买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政协委员、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副秘书长严慧英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杨佳委员当时跟我说,不写这个提案晚上睡不着觉。严慧英表示,目前杨佳的提案在委员履职平台上得到不少委员附议。严慧英在自己的相关提案中也建议将收买方最高量刑标准提高。
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潘建伟在其提案中也表示,当前对于收买方法定刑过低,量刑过轻。他建议,提高收买方的法律量刑标准,并且设定加重犯,可考虑从收买人数及次数、剥削欺辱行为、虐待残害行为、过失致伤致死行为、强迫教唆引诱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增设加重情节,并设定相应的加重刑期。同时要严格限制适用从宽或者免责条款。
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胡卫建议,将我国刑法中关于拐卖人口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发达国家标准,达到二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建议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人员的同样施以重刑。
政协委员、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建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参照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规定,改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朱征夫建议,对于收买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收买妇女、儿童的,对收买妇女、儿童非法拘禁或强迫劳动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包括严重精神疾病)、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的讨论备受关注。胡卫观察到,法律界对于该问题的看法主要分为两类,一部分支持提高量刑标准,一部分不支持。支持的声音认为有“买方”才有“卖方”,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反对的声音认为,频繁修改法条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此外还有强奸罪等刑罚可以处置收买妇女、儿童等行为。
考虑到其他可能与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相关联的犯罪,严慧英提出,司法实践中,对与收买妇女、儿童犯罪高概率关联的拘禁、侮辱、伤害、强奸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存在困境,并不能有效弥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刑罚较轻的缺陷。她调研发现,实践中常常因为时间久远、证据灭失、难以认定等问题导致数罪并罚如同空中楼阁,无法有效保护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胡卫认为提高收买妇女、儿童量刑标准的意义在于:“现在,有一批人构成了这个产业链,还有一批人在保护这个产业链。买方是其中一环,把这个链上的买端打掉以后,对全链条的整治和对整个环境的改善都有帮助。”
谈及量刑标准具体应该提高多少,严慧英坦言,包括自己在内的一些提出相关提案的委员并非法律专业人员,提出的量刑标准建议仅作参考。她希望通过这些提案,能够引起法律相关人士对该问题的进一步重视和探讨,最终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并且对犯罪能起到抑制作用的量刑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