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治作为社会矛盾的调节器,能够通过科学立法、公正司法、有效调解等方式,及时化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各级领导干部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要强化“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等理念,提高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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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最基本方式和最鲜明特征之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此次全会科学谋划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科学安排,为用法治之力护航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只有深刻领悟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才能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保障推动作用,进而统筹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深刻领悟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一方面,我们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用几十年时间走完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工业化历程,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的奇迹;另一方面,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治理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大幅提升,发展了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良好局面,创造了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可以说,“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40多年来,改革和法治共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滚滚向前,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开辟了广阔前景。
改革和法治是“破”与“立”和“变”与“定”的辩证统一。诚如中央宣传部、中央依法治国办组织编写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所阐述的,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这为我们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提供了遵循。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既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又通过改革加强和完善法治,增强法治的辐射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作出决定,有其紧密的内在逻辑,是一个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依次顺序展开。此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上升到新的高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保障推动作用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效,要更好发挥法治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法治引领改革方向。法治具有明确性、稳定性、权威性等特点,能够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清晰的目标和路径指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国家有效运转、社会有序运行和人民权利获得有力保障的基本遵循,是确保改革不偏离正确轨道的重要保障。通过宪法法律规定哪些能改、哪些不能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推动改革行稳致远。比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2018年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目标,为改革开放征程标示了长远的方向和坐标。
法治规范改革行为。法治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规则,对改革过程中的各种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这既明确了权利的范围,又界定了义务的边界;既包括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也包括对经营主体的保护,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比如,我国不断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对所有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决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
法治化解改革矛盾。改革往往伴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固有秩序的突破,特别是当改革进入深水区,一个时期以来遗留下来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积累的问题,不少触及深层次矛盾和利益冲突。法治作为社会矛盾的调节器,能够通过科学立法、公正司法、有效调解等方式,及时化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法治巩固改革成果。在改革过程中,及时总结那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将其上升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制度性安排,可以防止改革成果被随意更改或废止,确保改革成果能够持续发挥效用,惠及全社会。同时,通过法律予以确定的改革成果,有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实施,一旦发生违反的情况,就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比如,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立法形式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加强人民幸福生活的法治保障。
统筹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中国正处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好的时代,这是改革与法治的共生期、共进期、黄金期。做好改革与法治有机结合这篇大文章,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大使命。
促进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确保改革和法治实现良性互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相关部分明确提出了一些重要立法修法任务,包括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反跨境腐败法,修改监督法、监察法,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等等。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对于深化改革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先立后破,及时制定出台;对于实践经验尚不充分,需要先行先试、探索积累的事项,可以依法作出授权决定;对于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现行法律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依法予以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对于相关改革决策已经明确、需要多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的事项,可以采取“打包”修法方式一并处理;对于需要分步推进的制度创新举措,可以采取“决定+立法”“决定+修法”等方式,先依法作出有关决定,再及时部署和推进相关立法修法工作。特别是统筹立、改、废、释、纂等立法方式,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加快涉及重大体制调整、重大制度改革、有关方面反映问题突出的法律修改,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弱项,推动国家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
持续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要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每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跟进一步。在科学立法方面,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在依法行政方面,要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在公正执法司法方面,要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要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提高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各级领导干部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要强化“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等理念,提高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改进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认识和信仰水平,厚植法治社会土壤,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法治兴则改革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我们坚信,迎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浪潮,法治风帆将继续高扬,必将助力“中国号”巍巍巨轮奋力驶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作者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王润涛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