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推进人脸识别信息保护
“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明确规定:采集人脸信息必须经过用户同意,但现在仍然存在着小区门禁强制收集人脸信息的情况。由此可见,法律虽已落地,但还没有做到落实执行。”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在提案里建议,考虑到人脸信息的敏感性,我们亟须加强前端治理,建立完整的监管体系,为我们的“脸”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保护。
近几年,数据贩卖、大数据杀熟、精准营销……各类事件层出不穷,公众对人脸识别信息保护过程中的担忧日益上升。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施行,人脸识别信息数据的保护正式提上日程。
调研中皮剑龙发现,目前法律虽已落地,但尚处于起步状态,发挥“重预防、兼惩治”作用仍然是个难题,“究其原因,分散监管下各部门职责未定、权利责任不明,主要依赖公检法部门针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不定期的打击行动,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部门实施常规性行政执法、处罚和保护”。
皮剑龙认为,人脸识别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监管体系仍待完善,保护维权意识匮乏,维权途径短缺,“目前在人脸信息领域的社会共同治理和公民私力救济的参与仍受到较大的限制。一方面,与人脸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普及力度较低,民众人脸信息保护缺乏意识;另一方面,现有的维权途径较少,仅可依赖不定期的公检法对非法事件进行打击,社会常设性的人脸信息保护部门仍处于缺位状态”。
皮剑龙建议,组建行业协会,建立分级管理制度,由政府同意授权建立行业协会,强化机构责任,由该协会进行人脸信息数据保护的微观管理,负责人脸数据使用的审批同意、维权保护、技术培训等业务,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执行,实现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的有机联动。除分级管理体制以外,一体化监管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通过打造“采集-储存-使用-销毁”一体化的监管体系,确保人脸信息安全。
皮剑龙还建议,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人脸信息识别技术若干规定的宣传教育,向公众普及常见违法的人脸信息使用情形及侵害维权途径,“在人脸识别技术领域新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搭建公民、社会专门机构、政府部门的动态监管体系,建立公众维权渠道,完善人脸信息损害救济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