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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瑜”开“猪葛亮”食品公司,侵权吗?

来源:中国青年报微信公号2026年02月05日

近日,广东东莞一家名为“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引发关注。

公开信息显示,其法定代表人名为“周瑜”。由于“周瑜”与“诸葛亮”在历史上的关联性,该企业名称迅速引起网友热议。

据潇湘晨报2月4日报道,一名自称是“诸葛亮后人”的人士表示,网络流传的诸葛后裔声明情况属实,目前已发现近200家注册“猪葛亮”相关商标或企业,担心此类谐音梗滥用会误导公众、影响历史人物形象,并对传统文化传承造成不良影响。他们强调,当前主要诉求是向商标局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希望审慎审核此类注册申请,并对已注册的商标予以撤销。

另据上游新闻报道,东莞市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女士回应称,公司名称系自主构思,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注册,并非刻意恶搞或蹭热度。她同时表示,公司节后将不再经营,会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针对此事,有部分网友认为,这类适度玩梗的公司名称并无不妥,能够接受。但更多网友表示,这样的取名不够谨慎,应该尊重历史人物。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10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


诸葛亮是众所周知的先贤,民众看到“猪葛亮”商标,自然而然会联系到“诸葛亮”,以此作为商标,有伤诸葛亮形象。故诸葛后裔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猪葛亮”商标宣告无效。使用“猪葛亮”企业名称的,法理亦同。


长沙律师事务所协会副会长刘研认为,司法需在保护历史文化尊严与鼓励正当商业创新之间划定更清晰的界限,对于“猪葛亮”这类明显带有不敬色彩的使用则应严格限制。比如针对英雄烈士等特殊历史人物,《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其名誉、荣誉。即使是与英烈同名的自然人或企业,商标注册也会被严格限制。


对此,有媒体发文评论称——诸葛亮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和深厚的历史内涵,承载着特定的社会情感与公共利益,不容亵渎,更不能被滥用。更别说,这种商标也是对一个姓氏群体的贬低和名誉损毁。相关部门应该把好关口,堵上漏洞,及时纠正,不要让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延伸阅读:

哪些商标不能用?

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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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zqbcyol 整理:樊星)来源:潇湘晨报、上游新闻、极目新闻、网友评论等

【责任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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