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
个人信息在境外软件“裸奔” 检察公益诉讼追责网络“开盒”

1200多条个人信息伴随着污言秽语“裸奔”在某境外软件的频道里。这些被“开盒”的受害者中,有明星、“网红”,也有热点事件的当事人,甚至是“开盒”者身边的某个普通人,绝大部分受害者与频道创建者毫无关联,但被卷入了网暴。
网暴者在暗网随机“开盒”炒热度
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周某某等人在某境外软件上创建、管理专门用于“开盒”的3个频道,通过共享、购买及利用“社工库”机器人(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而搭建的数据库——记者注)搜索等途径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在频道发布。
他们通过发布广告、互相推荐等方式,增加频道热度,并吸引他人付费查询、购买个人信息,从中牟利。
与之前某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同的是,他们不只是“一对一”根据购买者需求售卖个人信息,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安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黄挺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被‘开盒’的对象比较随意,多数是他们自己想出来的。”
在频道公开发布部分个人信息时,这些频道运营者往往附加侮辱性评语,组织、煽动频道关注者对“开盒”对象进行电话、短信骚扰和辱骂。煽动的手段之一,是在频道内发红包,吸引关注频道的人参与他们布置的网暴“任务”。
“开盒”目的不只是牟利
2024年4月,浙江省委政法委“平安鼎”微信公众号上推送的有关此案的消息吸引了黄挺的注意,当时此案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黄挺从中看到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切入点,他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和刑事检察部门协调,提前介入。
经初步调查后,检察机关发现此案“开盒”行为涉及众多社会公众人物的大量个人敏感信息。“我们拿到的材料越看越触目惊心。”黄挺回忆。
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显示,涉案人员在境外软件中开设了多个频道,因信息重合度、频道活跃度等原因,最终锁定了3个核心频道,涉及被“开盒”人员800余名,累计浏览量超400万人次。这些频道里,被“开盒”者的信息不仅包括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学历、住宿记录、英语四六级考试证书等20余种个人信息,还伴有准确的人脸信息。频道中,有发言权限的只有创建者和管理员,他们在公开他人信息的过程中,夹杂着侮辱性言论和有偿骚扰任务。
这些重要的个人信息,被以低廉的价格出售,根据“开盒”的复杂程度不同,每条个人信息的售价从二三十元到数百元不等。
办案人员发现,一部分侵权行为人的动机是牟利,但也有人创建、运营频道的动机是觉得“好玩”、为了“炫耀”,将“开盒”他人信息视为值得吹嘘的“本领”,有一名频道主还将某个频道命名为“乐子人”。
检察官助理黄圣媛提到,除了非法牟利动机之外,一名侵权行为人曾经陈述,他“开盒”的目的是要“主持正义”。与他们观点不合的或是他们看不惯的人,都可能成为“开盒”的受害者。
为全面核实公益损害事实,办案团队细致分析电子证据,并先后前往陕西、广东、湖南等地调查取证,查明侵权行为人的动机。
走访中,办案团队实地了解了多名被害人因被“开盒”网暴,从而遭遇线下骚扰的后果。他们讲述,骚扰电话、短信三更半夜涌入手机是家常便饭;无法识别的陌生号码打来,确认机主身份后又突然挂掉;言语骚扰频繁往复;还有人接到莫名其妙的快递,或者发现家属的信息也被“开盒”,因此被迫搬家;有一位明星到外地拍戏时,发现自己宾馆房间号被人“开盒”了;有“网红”在直播平台的评论区看到,有些人会发威胁性信息说,“加我微信,否则我把你的信息全爆出来”。
由于此案中公益损害侵权主体与刑事责任主体不完全一致,侵权行为地分属多地,刑事案件已分案处理,为一并追究公益损害共同侵权责任,临安检察院于2024年6月24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布公告,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另一个问题随之而来,公益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合理确定公益损害赔偿金
处理此类案件时,侵权行为人的获利金额一般会作为确定赔偿金的主要参照。但是,此案发生的主要场景在境外软件中,又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多种场景、多种来源,实际可查证的获利金额每人只有几千元。
在办案团队看来,受害人遭遇的无形伤害难以量化,这些金额显然不能真实反映本案公共利益受损情况,据此认定公益损害赔偿金不足以体现司法惩戒功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就此,临安检察院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学高校、消费者协会、网信办等单位的专家开展论证。
经过反复论证,办案团队综合考虑“开盒”的信息数量、种类、造成的社会危害、治理修复成本、侵权行为人经济能力、刑事罚金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10万元。
2025年4月11日,临安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周某某等人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个人信息;周某某等人共同承担10万元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起诉后,鉴于各被告已在开庭审理前自行删除涉案的相关个人信息、注销相关账号,因此撤回了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同年8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已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在刑事判决方面,他们也承担了相应罪责。
在黄挺看来,此案“最主要的指导意义在于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即使没有获利,只为了网暴他人取乐,检察机关仍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公益损害赔偿。”他说,“如果只是赔礼道歉、删除信息,就缺失了惩罚意义。”
为了扎实办好此案,办案团队在公安机关和刑事检察部门的支持下,详尽统计了800余名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受侵害情况。黄挺总结,以后遇到类似案件,检察机关不仅可以从保护个人信息角度、也可以从打击惩治网暴角度提起公益诉讼。相关责任人不仅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也可能被作为公益诉讼的对象,承担民事责任。
他进一步提示,因绝大多数案件涉及境外网络平台,侦办难度较大,但受害者要勇于报案,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以便公安机关调查,“遭遇网暴,报案本身也是情绪的释放,对受害者而言,不要一味承受。”
此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针对此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检指出,“网络开盒”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不仅冲击个人信息保护防线,更对公共信息安全构成系统性威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现了对“网络开盒”行为的全链条追责,强化了对潜在违法行为的法律威慑,积极传递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鲜明导向,也是检察公益诉讼在网络暴力治理领域的有效探索,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