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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

超龄农民工下班途中出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周莹莹 邢婷 来源:中国青年报2024年12月18日

视觉中国供图


  伴随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再就业备受社会关注,逐渐成为常态,很多到了退休年龄的人乐于“发挥余热”,一些企业从用工成本、技术娴熟度等因素考虑,也愿意聘用退休职工。

  已超退休年龄,一旦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银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近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服工伤认定行政案件。

  从2017年起,1962年出生的王某就在某酒类包装厂从事揭膜工作。2020年某日上午,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需承担该事故一半的责任。

  王某的儿子小王向某酒类包装厂所在区域的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其间,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某酒类包装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被法院驳回,小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终,人社局以王某与某酒类包装厂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小王将人社局诉至巨野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对王某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年3月17日起实施——记者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年11月25日起实施——记者注)中均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从2016年3月28日起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照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此案中,王某作为农民工,在第三人某酒类包装厂从事揭膜工作,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虽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从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

  其次,就此案而言,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需承担该事故一半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办案法官认为,被告人社局对原告王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以王某与某酒类包装厂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人社局对王某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随后,此案第三人某酒类包装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事实上,此案并非个案,目前,已达退休年龄人群“再就业”“退而不休”现象较为常见,保障“银发”劳动者切身权益至关重要。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工伤保险的本意是保护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我国目前进城务工农民工群体有老龄化趋势,同时,这部分劳动者尚不能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若用工过程中出现意外,如何界定双方法律关系,对于解决后续赔偿问题至关重要。因此,从保护因工遭受伤害的劳动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劳动保护的角度出发,应当将这一群体纳入工伤保障范围。

  另一方面,受伤职工除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外,其工作内容与其他职工并无任何差异,仅仅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也有失公平。

  当前,针对“银发”劳动者的就业服务不断发展,但相关法律和社会保障制度尚在不断健全完善,一些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所欠缺,因此,类似此案中对再就业用工性质、责任划分等方面的争议频频发生。企业应如何保障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合法权利?招聘退休人员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这名法官表示,首要的是,企业与退休再就业人员之间应签订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报酬、内容、时间、医疗、工伤、休假、加班待遇以及违约责任等,以完善的合同约定来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同时划清企业责任边界。

  同时,积极提供保险保障,虽然退休再就业劳动者可能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缺少工伤保险的保障,但企业也应考虑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为劳动者提供充分保障,同时也能分担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

  此外,在招聘过程中,企业应综合考虑个体的实际能力、经验、技能等,不能仅以年龄作为招聘标准,保障退休再就业人员就业机会平等。

  “依法保障老年人在参加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使命,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法官呼吁,“由衷希望全社会能凝聚起更多‘共治’之力,让‘银发一族’既能老有所为,又无后顾之忧。”

【责任编辑:王亦君,何春中,王国强  编辑:朱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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