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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告诫制度进一步完善:让民警第一时间管住家暴

作者:刘言 来源:中国青年报2024年12月18日

万飞到医院看望家暴受害人。受访者供图


  “它的出台会对反家暴工作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可能推动公安机关的家暴处置方式发生变革,如推动公安机关对家暴处置方式从口头为主到书面,而且,对施暴者的批评教育也将有据可查。”近日,关注到公安部、中央政法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消息时,湖北省监利市人大代表、监利市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以下简称“‘蓝天下’协会”)发起人万飞对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不无感慨地说道。

  2020年退休之前,万飞从警30余年,曾任监利市公安局法制大队队长。2014年,他发起成立了“蓝天下”协会,次年3月,“蓝天下”协会和监利市妇联共同发起“万家无暴”项目。

  多部门联动构成反家暴社会支持系统

  这是一套“妇联+公安+社会组织+X”的反家暴联动机制:妇联出资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与政府机关沟通协调;公安局及时分享警情、出警并依法处置,与民政、司法部门共同依法干预;社会组织及时回访,了解受害人情况,评估受害需求,为其提供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X可以是法院、民政等部门,比如民政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庇护等。在这种联动机制里,家暴受害人只需向一家求助,即可获得综合服务,这些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效的反家暴社会支持系统。

  多年的从警和反家暴社会工作经历,让万飞更了解家暴发生原因的复杂性和一线民警处理家暴警情的难处。“接警后,民警的职责包括出警、制止家暴、调查取证、处置等,有的发生在私密空间很难取证,有的要面临受害人态度反复。”万飞解释道。

  《意见》明确了证据标准,包括8类辅证,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公安机关即可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意见》还在明确出具告诫书情形、告诫书内容以及细化告诫实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规范,提出了五种“一般应当”出具告诫的情形和五种不能用告诫替代其他措施的情形,便于民警执法操作。

  这些规定让告诫制度更具可操作性。“便于民警执法,比如《意见》中有个亮点,家庭暴力事实清楚,公安机关可以当场决定出具告诫书,民警接到家暴警情可以带着告诫书去现场,大大提高民警干预家庭暴力的效率。”万飞说。

  告诫书显著降低家暴复发率

  为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矛盾激化升级,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和其他国家相比,这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创新之处,针对家暴案件,民警只能在治安案件的法律框架下处理,对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家暴案件往往只能组织调解、对施暴者批评教育,训诫书正是对这一情况的最好补充。

  2016年3月19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不到一个月,万飞就指导当地的一家派出所发出了第一份告诫书。

  “我们在项目中验证各种处置方式的效果。”万飞介绍说,2016年至2019年,在“万家无暴”收集到的1300多个案例中,治安拘留能有效降低家暴复发率,截至目前,这些案例中,只有1起在时隔7年后复发,家暴告诫书的教育效果也很好,书面告诫后,家暴的复发率不到2%,远低于批评教育的11%。

  “这并不是一个非常严谨的学术研究成果,比如没有剔除社工、心理咨询师等干预的效果,但它的样本量比较大,书面处置的效果好于口头处置的效果,得到了国内反家暴实务界的普遍认同。”万飞解释说,家庭暴力告诫书带来的震慑作用能够有效抑制家暴警情反复。

  “万家无暴”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推动监利市、荆州市公安机关全面实施对家暴警情进行书面化处置,家暴告诫书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法律文书。万飞举例说,接到涉嫌发生家暴行为的报警后,民警出警时带上空白家暴告诫书,如确认有家暴行为,即可当场填写出具,耗时15分钟之内。

  经过多年的联合干预,监利市的反家暴成果逐步显现。从2021年起,家暴警情持续下降,之前频发的家暴“民转刑”命案没有再发生过,2023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联合调研组专程来到监利市调研反家庭暴力工作,对监利市公安局书面处置家暴警情的效果给予高度肯定。

  此前,家暴告诫书没有全国统一的格式。据媒体报道,不仅样式名称不一,有的被告诫人一栏错填成了受害人姓名。在某地女子“两年被打16次”的事件中,当地警方2022年出具的家暴告诫书对施暴者违法行为的描述是“在家中发生家庭纠纷动手”。“谁对谁动手、怎么动的?这些都是法律文书应该写清楚的违法事实。”万飞表示。

  《意见》的出台有望解决这一问题,它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作了规范,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

  完善告诫制度便利一线民警执法

  与一般的治安伤害案件不同,家暴警情多发生在私密空间,“往往是一对一的,一方指控,另一方否认,这就涉及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万飞解释说,“受害者被施暴前,往往不会有太多准备,绝大多数人也不会提前布置好录音录像。”

  《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意见》明确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信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实践中,有的‘老油条’经常家暴,他还不承认,民警问,他妻子头上的包怎么来的,他就谎称是撞墙上撞的。过去民警需要花很大力气去取证,现在按照《意见》规定,只要受害人指控,再把伤情固定下来,到医院做个检查,出个病历证明,就可以对施暴者进行告诫。”万飞分析说。

  不过,他同时表示:“我理解《意见》还是仅限于在告诫实施过程中遵循的证据规则,《意见》也提到,在离婚等诉讼中,对是否有家暴,人民法院要根据其他的情况来综合认定。”

  万飞建议,遇到家暴时一定要报警,“如果当场没有报警的话,后续在申请人身保护令或提出离婚诉讼中,往往遇到证据问题,只是提供受伤照片、就医记录,很难证明受害者被谁殴打,很多受害者首次被家暴两三年后又被打了,想去提离婚诉讼了,结果之前的那些证据没了。”

  在万飞看来,《意见》提出了五种“一般应当”出具告诫的情形和五种不能用告诫替代其他措施的情形,将推动公安机关对家暴处置方式的变革,未来,对家暴警情的书面化处置将成为主流。

  “我原来做回访时,很多受害人跟我讲,报警后警察没处理。”万飞举例说,“事实上不是这样,民警做了大量工作劝说、调解,有的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有的让施暴者写了保证书,但民警离开后,受害人手上没有拿到白纸黑字的东西,就会认为没有处理。”

  此外,针对多次施暴或是受害者受伤比较严重的家暴,民警若只是口头处置,一旦家暴案件发生“民转刑”,引发恶性案件,相关部门就会倒查当初的处置是否规范,当事民警的职业生涯有可能面临风险。“从这种意义来说,对家暴告诫制度的完善也能降低民警的职业风险。”万飞说。

【责任编辑:王亦君,何春中,王国强  编辑:朱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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