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纠纷只能在卖家所在地起诉?法院认定: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无效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1月13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 通讯员 张伟)“双十一”期间,不少消费者在精心挑选之后,陆续下单了心仪商品,却因商家在详情页中设置的“霸王条款”,导致日后维权困难。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日前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案情显示,小赵在网上给自己和朋友购买了一款减脂瘦身胶囊,没想到二人食用后都出现了头晕、心悸、干呕等现象。小赵仔细观察了这款瘦身胶囊的中英文标签,发现二者内容不一致,其英文标签中提到的一种处方药成分在中文标签中被刻意隐藏了,因此该胶囊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小赵向收货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货并退还货款2959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9590元人民币。但小赵没注意的是,商品详情页上有一行“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这一条款称,消费者因在该店铺购物引发的纠纷应在卖家所在地法院处理,因此卖家辩称该条款已经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
这样的条款实际上给消费者小赵增加了应诉的困难。
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收货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买家收货地法院可以管辖该起购物纠纷。
北京四中院表示,案涉胶囊销售页面上的“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不合理地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在小赵不认可管辖条款效力,商家又不能证明就管辖事项已与小赵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该购物纠纷应由买家收货地法院管辖。最终,小赵与卖家的该起购物纠纷得以在收货地法院进行处理。
此案主审法官王娟表示,部分网络商家在购物详情页中约定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约定只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等情形均属于“霸王条款”,这些约定在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当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消费者在购物时,除了关注价格,还应详细浏览商品页面信息,避免因忽视了商家设置的不合理纠纷解决条款而陷入后续维权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