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多次吃“霸王餐”获刑一年 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 通讯员 赵雪潇 张鑫蕊)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恶意找茬、自导自演吃“霸王餐”不仅扰乱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为商家经营带来诸多困难,也会“惹祸上身”。近期,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多次伪造吃出异物,要求商家免单、赔偿的案件,被告人刘洋(化名)最终获刑一年,被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3年11月,17岁的刘洋和朋友在饭店用餐,中途他们将携带的玻璃碴放入菜里,并以吃出玻璃碴身体不适为由向店家索赔,店家免除了餐费人民币200余元并赔偿人民币500元、支付医疗检查费人民币247.2元。
刘洋见如此轻松就能免除餐费,同时还赚取了额外的赔偿金,便开辟了一条独特的“生财之道”。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底,刘洋与朋友在数家餐厅用餐途中均以吃出玻璃碴、烟头、塑料等异物,导致身体不适为由要求店家免除、减少餐费并支付医疗检查费、赔偿款。不足一年内,刘洋涉案的金额从几百块到几千块不等,吃霸王餐的“胃口越来越大”,直至案发,刘洋吃“霸王餐”8次,涉及店家免除及赔付金额共计12000余元。
2024年3月,刘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实。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较大,应予惩处。结合刘洋其他犯罪行为,并考虑到他实施部分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和在敲诈勒索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最终判处刘洋获刑一年,被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目前已生效。
办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吃“霸王餐”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不仅涉及双方的民事经济纠纷,还可能触犯三种刑事罪名。如果自身明明没有消费能力但是却欺骗店家消费高价食物并拒绝付款的可按照诈骗罪论处;如果在拒绝付款时大打出手采取暴力手段拒绝支付餐费的,可构成寻衅滋事罪;此案中,自导自演吃出异物并由此要求店家减免餐费并给予赔偿的,可按敲诈勒索罪论处。
这名法官表示,刘洋身为未成年人却多次犯罪,提醒广大家长要注重培育孩子的法律素养,及时灌输常用的法律知识,以免孩子因法律知识缺失误入歧途。
法官解释说,食品安全问题是民生大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也已较为完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消费者在进行餐饮消费时如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妥善保存消费凭证、出现问题的食品及就医单据等,以自行合理协商、寻求司法帮助等方式获得赔偿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