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阿姨,我终于有妈妈啦!”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郑雅曼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朱娟娟)“最近和孩子的生活都还好吧?”“挺好的,感谢遇见了你!”
正值暑假,得知小蕊(化名)与“妈妈”陈某生活得不错,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西马人民法庭副庭长刘翔觉得很欣慰。
今年2月初的一天,刘翔接待了两位当事人陈某、小蕊。小蕊身世坎坷,父亲在她出生后意外身亡,母亲下落不明,祖父母去世多年。小蕊父亲临终前,将她托付给好友陈某。从那时起,陈某照顾小蕊生活起居、日常学习,二人相依为命,度过十余载。
然而,当初的口头委托并不能确定陈某成为小蕊的法定监护人。随着小蕊年纪渐长,在入学、就医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陈某无奈之下求助于法院,申请成为小蕊的法定监护人。
“孩子的事情无小事。”刘翔立即向江岸区民政局去函,了解情况、征询意见。区民政局表示,陈某所述情况属实,但小蕊有个同父异母的哥哥杨某,前期,区民政局多次与其联络,杨某起初不明确表态,后来一直不接电话,导致小蕊的监护权问题未能解决。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刘翔分析,陈某若想成为小蕊的监护人,其顺序应在杨某之后。
陈某一听,急得直落泪:“我跟杨某从来没见过面,他如果不同意,可怎么办?”
刘翔安慰她“别急”,随后前往社区、公安及民政部门走访,并最终打通了杨某电话。
“我不清楚小蕊的生活情况,我还没有结婚,工作也不稳定,根本没能力抚养一个孩子!你们别再给我打电话了!”杨某三言两语便挂断电话。刘翔再通过电话、邮件联系,均杳无回音。
此时,小蕊主动联系刘翔,吐露想法:“她(陈某)是我‘妈妈’,从小照顾我、接送我上学,对我很好,其他亲戚我都不熟,我只想和她一起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参考以下因素:(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经进一步了解陈某与小蕊相处的实际情况,查阅相关资料、提交法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刘翔认为,杨某对小蕊的抚养权问题始终保持回避及拒绝的态度,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具有监护小蕊的条件、能力以及意愿。同时,小蕊自出生不久即与陈某共同生活,由陈某抚养,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以母女相称,现陈某要求担任小蕊的监护人,既符合小蕊的真实意愿,亦可使小蕊脱离无法定监护人的不稳定状态,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结合相关情况,刘翔依法调整监护顺序,指定有监护意愿的陈某作为小蕊的法定监护人。
“谢谢法官阿姨,我终于有妈妈了!”得知裁定结果,小蕊不禁向刘翔道谢。
判决生效后,刘翔一直记挂着小蕊,不时在微信上与母女俩互相问候。“小蕊和我的孩子差不多大,看到她有家庭守护,有家人照顾,我也觉得安心。”刘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