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假僧人魏刚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主犯诱奸14名女性被判无期
洮南假僧人魏刚涉黑案一审判决书:诱奸14名女性其中3人未成年,蛊惑原副市长信鬼神
吉林省高院近日就魏刚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强奸罪等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魏刚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报道,经吉林省白城市中院审理查明,魏刚等人一方面借助佛教场所,在法会上表演“神通”,欺骗大量洮南(白城代管县级市)市域内外群众,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诈骗犯罪手段,非法摄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放火等违法犯罪活动,残害群众、欺压百姓,形成了以魏刚为首的组织结构严密、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白城市中院查明,魏刚利用封建迷信诱奸女性14人,其中3人在案发时未成年,年龄最小的被侵犯时还在上小学。此外,魏刚还将洮南市原副市长蔡景晨、洮南市发改局原局长张文举(均已落马)等个别地方官员收为弟子,这些地方官员当众跪拜魏刚,称其为“爷”,助纣为虐,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破坏洮南市政治生态环境。
白城市中院判决,魏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某鑫等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至2年8个月不等。
判决后,魏刚等10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院作出的裁定书显示,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庭审中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查证核实,该院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魏刚等上诉人提出,以魏刚为首的僧团及信众构成的组织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意义上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各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吉林省高院认为,经查,魏刚以洮南市德安禅寺为依托,在骨干成员谢军德帮助、举荐下,将刘某鑫等随众、弟子、护法网罗至其麾下,逐渐形成了以魏刚为首较稳定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该组织通过不断神化魏刚,诱骗群众高价抢购所谓魏刚“法力加持”的法器,到德安禅寺做法事、捐钱、捐物,供养魏刚,侵吞寺庙的香火收入和捐赠款,用攫取的巨额经济利益投资兴办实体企业,购买房产、林地、耕地、车辆、基金、股票等资产不断发展壮大组织。魏刚等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该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诈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放火、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犯罪组织存续时间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次数多,社会危害严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该组织以寺庙为依托,利用群众的宗教信仰,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历时十余年,涉及群众范围广、规模大,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魏刚及其组织成员通过宣扬亲人、爱人是冤亲债主,只有魏刚才是信众的“法身父母”,神化魏刚,致使信众抛弃家庭、放弃事业,脱离正常的人生轨道;魏刚以破“命劫”、修“双运法”为名诱奸多名女性,其中三名被害人未成年,给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伤害。魏刚等人的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吉林省高院认为,魏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仅应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魏刚直接参与或组织、策划指使组织成员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系主犯;利用迷信诱奸女性,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其中3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系主犯;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系主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系首要分子;聚众持械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为首要分子,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多次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
吉林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