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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小案例讲述大道理 以法弘扬核心价值观

作者:王莹 方宇 金晶 来源:法治日报2024年04月21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近年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2023年来共审结民事案件18737件。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近日,鼓楼法院发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对其中部分案件进行梳理,通过小案例讲述大道理,促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楼道安装可视门铃

  侵犯隐私理应拆除

  黄某与潘某为某小区同楼层相邻住户,两家大门呈垂直角度,潘某家大门紧邻黄某家厨房窗户。潘某在自家门上安装了具有视频拍摄、影像存储、人脸侦测功能的可视门铃,在黄某家厨房窗户开启之时,该可视门铃可以拍摄到黄某家中情况。黄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潘某拆除可视门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个人隐私及信息安全受法律保护。潘某家门口过道系黄某出入家门必经之地,潘某安装在入户门上的可视门铃可以拍摄记录黄某及其家人出行情况,且在黄某家厨房窗户开启时可以拍摄黄某家中情况。虽然潘某安装可视门铃的初衷系出于保护自身安全,并无意窥探他人隐私,但可视门铃所具有的录像和存储功能,已对黄某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现实妨碍,故黄某主张潘某拆除可视门铃,于法有据,对于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主张,由于未能充分举证,对该诉请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潘某拆除其入户门上的可视门铃。

  法官庭后表示,“与邻为善、与邻为伴”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智能家居安防产品的运用应建立在尊重邻里隐私的基础之上。本案的裁判突出隐私权的优先保护地位,厘清了个人行使权利的边界,对传承守望相助、崇德修睦的相邻美德和弘扬自由、平等、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体检标准未作告知

  拒录员工致损当赔

  郑某应聘某公司,在通过面试后收到《入职通知书》,某公司告知郑某体检通过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根据某公司通知,郑某前往指定医院进行入职体检,体检报告显示“血红蛋白偏低,维生素B12、铁蛋白偏低”等异常结果。

  经某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可以报销费用后,郑某再次前往医院复查,结果仍为异常。某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录用郑某,并拒绝报销体检费用。郑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体检费用和误工损失共计8805元。

  法院认为,郑某在某公司指定的体检机构完成入职体检,出现“血红蛋白偏低,维生素B12、铁蛋白偏低”等异常结果,虽然某公司在《入职通知书》中履行了体检不通过不予录用的告知义务,但并未提前向郑某公示录用体检标准,且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郑某的异常指标影响其应聘岗位,在此情形下依然取消录用,某公司应赔偿郑某因信赖《入职通知书》而实施相应准备行为所丧失的利益。综合考虑应聘体检费用、未入职误工损失等因素,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郑某损失3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事关职工切身利益。本案用人单位不予告知录用体检标准,也未履行承诺的体检费用报销,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本案裁判结果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构建劳动者爱岗敬业、用人单位诚信守法的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政策变更无法经营

  解除合同分担损失

  某教培公司承租某投资公司的房屋用于教学培训,其间,因“双减”政策出台导致无法继续经营教学培训业务。教培公司向投资公司发出《退租告知函》,以“双减”政策出台属于情势变更为由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投资公司复函不同意解除合同。

  在此情形下,教培公司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保证金。投资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教培公司支付到房屋腾退之日为止的租金并赔偿三个月租金损失。

  法院认为,教培公司作为从事中小学课外辅导培训机构,在“双减”政策出台后无法按其原有经营方式与规模经营,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情势变更的情形,考虑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对解除租赁合同予以支持。同时,因提前解除合同客观上给投资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结合本案实际及公平、合理原则,法院判决教培公司偿付三个月租金损失。

  法官庭后表示,依法适用情势变更规则调整合同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价值要求。“双减”政策背景下教培公司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规则调整合同内容,应在双方利益平衡的情况下与出租人共同分担实际发生的损失,而非利用规则转移风险、免除责任。本案判决实现了法理情的有机融合,有利于教培行业积极应对政策风险,谋求转型发展之道。

  网上发帖肆意泄愤

  构成侵权道歉赔偿

  杨某曾在某公司担任司机职务,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产生纠纷。杨某心生不忿意图报复,遂在某网络平台发布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和某公司的侮辱性虚假信息,对林某和某公司带来严重负面影响。林某和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杨某在某网络平台多次发布指向林某和某公司的侮辱性、贬损性言论,主观过错明显,给林某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同时损害某公司的信誉、企业形象、品牌价值和经济效益,其行为与林某和某公司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法院最终判决,杨某在某网络平台登载致歉声明赔礼道歉,赔偿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表示,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在网上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应当谨慎恰当,尊重客观事实,并以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为限。法院判决依法制裁网络不当言论行为,警示网络用户应恪守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准则,把握好言论边界,让尊法守法成为网络用户的广泛共识和内心自律,弘扬了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用法治手段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

  路人躲避犬只致伤

  虽未接触仍应获赔

  余某在未牵绳遛狗途中遇到路人张某,小狗突然跑向张某,致其受到惊吓并在避让过程中受伤。张某前往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3.78万余元,因协商赔偿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余某赔偿医疗费并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余某携犬出门且未系犬绳,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遇到未被约束的陌生犬只临近自身安全界线,张某出于恐惧心理而做出急迫的后退、避让行为符合正常人的生活经验,张某的损害与犬只的行为具备因果关系。在未有证据证明张某存有主动挑逗、追赶犬只行为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前提下,余某作为动物管理人应对张某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张某诉请的各项损失,法院依法认定其合理部分为1.38万余元。因张某的社会评价和声誉并未受到不良影响,故法院对张某要求余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余某支付张某各项损失1.38万余元。

  法官表示,文明养宠既是法律制度、社会公序的要求,也是文明社会的标尺。法院判决动物管理人对饲养动物的非接触性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符合饲养动物致害的归责原则,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尚,督促公民行使法治下的自由具有重要的意义。

  婚外交往产生债务

  非法权益不受保护

  李某与已婚妇女韩某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识并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分手后,李某向法院起诉,称韩某在双方交往期间利用其信用卡先后刷卡消费34.9万余元,要求韩某返还财产34.9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认为,李某在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交往,违背我国婚姻制度,也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因感情纠葛而转账给韩某的行为属于民法规范之外的自然之债,并非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李某诉请韩某返还34.9万余元及利息,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指出婚外情感纠葛形成的债务并非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是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维护社会道德准则的体现。法院的判决对于当事人违反公序良俗的交往行为给予负面评价,让失德者为其过错承担相应后果,对弘扬建立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民法典相关规定

  ●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责任编辑:胡庆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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