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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

作者:刘言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4年03月18日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1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自3月20日起施行,明确了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并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介绍,近年来,新业态、行业性逃税问题突出。跨境电商、直播带货等新兴经济业态迅猛发展,其业务形态、盈利模式、劳务关系等复杂多样,税收监管措施面临新挑战。文娱领域个别人员利用“阴阳合同”“股权增资”等形式,借关联企业名义取酬获利,或利用“税收洼地”转变收入性质,设立“空壳公司”实施虚开发票行为,逃避个税监管。


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解释》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解释》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上述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红线”、划定了“雷区”,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促进纳税主体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遵守税法规定。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滕伟表示,《解释》统一了涉税犯罪定罪量刑裁判尺度,通过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标准,划定“红线”、设置“禁区”,形成威慑,引导市场主体不越雷池,遵章守法。依法查处涉税犯罪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并不矛盾,依法打击犯罪,就是对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最好保护。《解释》通过规定什么是犯罪,向社会发出了遵守税法、诚信经营的强烈信号,引领市场主体养成良好的纳税自觉。

【责任编辑: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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