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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政领域执法部门将对26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作者:李剑平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3年12月28日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剑平)近日,浙江省民政厅下发《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等26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本《办法》适用于民政部门或其他依法履行民政执法职责的单位(以下简称"民政领域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和危害后果,对违反民政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对于列入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的26项内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新公布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施行后,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时废止。对未纳入清单的事项,民政领域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是否行政处罚的决定,并适用本办法。


比如,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家庭在收入情况好转后未按规定申报,继续享受城市居民低保,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为,违法数额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为,初次违法,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危害结果轻微。

此外,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轻微违法行为,同样将不予行政处罚。


浙江省民政厅将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各地在实施《办法》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及时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工作建议。省民政厅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实施情况,动态管理事项清单,及时修订完善《办法》。

【责任编辑: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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