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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心大”买单:误解公告又不看房,竞得法拍房后反悔被罚

作者:邱海鸿 冯卫国 来源:澎湃新闻2022年11月02日

经过百余次出价和118次延时,南通市崇川法院拍卖的两套法拍房最终成交,但竞得者朱某却以“重大误解”为由悔拍,拒付尾款162.1万元,最终被法院没收保证金13万元,责令其支付二次拍卖的差价26.6万元。

去年1月,崇川法院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某大厦101室、102室进行拍卖。此前一个月,法院发布拍卖公告,明确房屋用途为“商办”,市价185万元,起拍价129.5万元。朱某按要求缴纳保证金13万元,但未仔细阅读拍卖公告,也未参加安排的看样。拍卖中,朱某以175.1万的最高价竞得。看房后,他发现不是他以为的“临街商业门面房”,迟迟不付尾款162.1万元。去年2月,法院责令其七日内将尾款缴至账户。朱某认为,拍卖公告进行“误导性陈述”使其产生重大误解,错误拍下房屋,希望准许不缴尾款。法院认定朱某的行为构成悔拍,裁定重新拍卖上述房屋,如朱某缴纳的13万元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由朱某承担不足部分。经重新拍卖,上述房屋拍得135.5万元,朱某拒不补交差价39.6万元,法院裁定,朱某的13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由朱某补交另26.6万元。朱某向崇川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向南通中院提出复议,南通中院近日终审驳回其请求。

法院表示,朱某单方面主张公告中的“商办”即“商业门面房”,说明对我国房屋登记信息中的“商办”(商业办公性质)缺乏基本认识,更重要的是竞拍前未按安排实地勘察,预判风险,其认为的“错误拍卖”完全是其个人原因导致。对悔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明确,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的,可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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