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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落实“八号检察建议” 惩治“黑加油站”,消除安全隐患

作者:戴小巍 章青等 来源:检察日报2022年08月04日

宅基地上无证经营加油站

21年前王某在宅基地上建起加油站,在经营许可证过期后仍经营十几年,多次被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甚至将行政机关贴上的封条撕掉,继续经营“黑加油站”。经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

2001年7月,王某在其宅基地上建设并经营加油站,零售柴油、汽油,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04年7月30日。但2004年经营许可证失效后,王某一直未重新申请。2017年,王某对加油站进行改建,并在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将加油站更名为“黄梅县站全加油站”。2017年至2021年期间,王某因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先后四次被商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三次被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强制措施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2021年11月13日,黄梅县应急管理局对王某的4个加油机予以查封并张贴封条。谁知第二天,王某就擅自将封条撕毁,继续对外经营,随后再次被应急管理部门查获。

黄梅县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得知该情况后,认为该案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遂监督行政机关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随后,公安机关对王某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王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经营无手续、无资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三无”加油站,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私自储存汽油,且加油站建在国道边上,周边都是居民楼,存在重大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

今年4月,黄梅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对该案公开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无经营资质私自存储买卖汽油

近日,经山东省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济宁高新区法院对无任何资质私开“黑加油站”的被告人李某,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2018年11月,李某发现不少人有“送油上门”的需求,认为嗅到了商机,便萌生了开设“黑加油站”赚取差价的想法。随后他购买了一辆厢式货车,加装了一个容积3吨左右的油罐,又购置了加油机等加油设备。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李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改装厢式货车作为运输工具,多次非法购进“95号”汽油共计3000余升,存放在一个物流园区的简易仓库内,然后通过朋友口口相传的方式,以简易油桶灌装送货上门等形式进行销售牟利,非法获利2000余元。

经查,该物流园区大约有11亩地,主要用于物流中转、存放货车货物等,物流园内1000多平方米的仓库都在正常使用,且紧邻高架桥。这里不具备安全存放汽油的条件,亦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而且李某在运输、储存、销售汽油过程中,无任何资质,无任何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措施,存在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隐患。

2021年3月,公安机关将李某经营、储存、运输汽油的厢式货车及加油设备等予以查扣。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今年4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在经营、储存石油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将危险物品储存于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靠近城区交通干线的物流场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济宁高新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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