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被凉亭内铁架砸伤,各方互相推诿,法院如何判责?
一天晚饭后,王某、儿媳张某带着孙子孙女在小区内散步,当时孙子孙女和另外一位小男孩在广场的凉亭内玩耍。三个孩子扶着凉亭一侧铁架嘻闹时,铁架突然倒下,砸中了一旁的王某及其孙子,致二人受伤。王某为了保护孙子,左眼伤势较重,后送医救治无效,基本失明。

王某及其家属认为,这起事故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故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小区景观绿化工程建设单位A公司、施工单位B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39万余元,小区物业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A公司、B公司却不这么认为:首先,凉亭内的钢结构网板三边与凉亭木柱相固定,靠地一边则悬空于地面,不同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有地基的设施建造方式,网板只是美观性地附着于凉亭,因此此起事故应当认定为附着物脱落事故。根据法律规定,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的,应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小区内的景观绿化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及二年保修期,且已移交相关单位,故而不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凉亭上的钢结构网板仅有五个螺丝钉固定,存在明显质量缺陷,才导致了事故发生,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说理
经法院审理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发生损害的原因是否系建筑物或构筑物本身质量缺陷导致。
首先,从法院现场勘查调查来看,钢结构网板与凉亭其他部分共同构成一个建筑小品,且面积大、质量重,可以预见一旦倒塌,会造成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害。木制品本身也有易开裂、易变形的特点,而施工单位在施工时仅以5颗长约10厘米、直径约5毫米的螺丝钉将钢结构网板悬空固定在木材上。这种简易粗糙的施工工艺与建筑潜在风险极不匹配,因此该建筑小品的确存在质量缺陷,而该质量缺陷也导致了钢结构网板倒塌、王某受伤。A公司、B公司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B公司抗辩工程质量合格,并提供了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证明,但上述证据不能对抗实际存在的质量问题。
其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本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建筑小品进行过相关维护,故应当在A公司、B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案涉债务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
再次,案涉凉亭属于住宅小区内部的绿化设施,建造初衷就是为居民提供休憩、娱乐场所,孩童也会在凉亭内嬉戏玩耍,这些都应当被考虑在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事发时,王某在凉亭内散步、休憩,其孙子在凉亭内玩耍,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受害人对钢结构网板施加了不合理的作用力导致其倒塌,因此受害人不存在过错,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A公司、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王某37万余元;
二、A公司、B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第一项的债务时,由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A公司、B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