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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制服”围抢老人甘蔗,到底刺痛了谁?

作者:宋胜男 刘丹 来源: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08日

12月6日,一段“南通数十名市容管理人员当街围抢老人甘蔗”的视频,引发舆论热议。

据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政府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起因系小贩乱扔甘蔗皮影响市容,市容管理人员引导其到指定地点售卖。视频中的“黑衣人员”并非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而是来自南通静通市容管理有限公司,“是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公司,承担市容管理的(工作)”。

目前,当地最新通报,海门区纪委介入调查、启动问责,三星镇政府登门向老人致歉,并将南通静通市容管理有限公司列为黑名单。

一面是老人的手足无措,一面是身穿制服者的强悍围抢,如此鲜明的反差,刺痛人心也引发质疑——

来自第三方公司的“非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有执法权吗?从法律层面讲,政府服务可以“外包”,但协管人员没有执法权。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但是,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此外,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除此之外,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即便老人卖甘蔗的行为涉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也应该由执法机关依法纠正,第三方外包服务人员当街围抢老人甘蔗,已经超越管理界限,实际上相当于执法权“私用”,是不合法的。

协管人员上街“执法”,相关部门该当何责?值得反思的是,政府可以购买服务,但不能把责任“往外推”。一句“心痛”,一声“歉意”,就想将此事完全“甩锅”给第三方,公众不能买账,法律也不能容许。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2017年实施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八条也规定,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所以,相比于处理几个外包人员,公众更关注的是当地政府部门该如何负起出现问题时的责任与担当。就这起事件而言,要调查追责的对象,除了现场粗暴处置的相关人员外,还应该对准城市管理执法权限存在的顽疾和对于第三方管理的漏洞,将追责问责真正落到实处。

说到底,基层执法该如何兼顾刚性与柔性?无论是不久前的“南通协管员拎摔摆摊老人”事件,还是如今这起“市容管理人员围抢老人甘蔗”事件,我们不否认基层社会治理的难度,但也绝不能忽视暴力管理背后,层出不穷的“协管人员私自执法”乱象和基层治理的短板,无论是管理方式还是思维理念都值反思。

城市管理需要文明引导,基层执法容不得简单粗暴。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服务和温情式的精细化管理,考验基层部门的治理能力,也在考验一个城市的良心。诚然,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政府服务部分“外包”可以理解,但基层执法权“外包”的合法性、“外包”管理的规范性必须有所保障。无论是执法人员,还是外包服务人员,对于基层管理都既要合法合规,又要合情合理。

守住法治和人文的双重底色,严肃追责问责,否则,即使街面干净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却抹了黑!

【责任编辑: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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