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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家中猝死,家属称连续加班导致死亡,法院发现其有兼职行为

上海法院审理一起“过劳死索赔案”员工一方败诉

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员工猝死与其日常工作有因果关系

作者:钱培坚 陈颖婷 来源:工人日报2021年09月02日

姜丽(化名)是上海一高校食堂员工,在一天下班回家后猝死。家属认为,姜丽在去世前一周连续加班导致过劳死,将劳务派遣公司、高校等一起告上法庭,索要经济赔偿。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过劳死索赔案”,驳回了姜丽家人的全部诉请。

姜丽生前经一家劳务服务公司劳务派遣到上海一大学从事切菜、配菜等食堂工作,工作时间为7:00-13:00、16:00-18:30,做六休一。2018年12月3日,姜丽下班回家后突然倒地,经120急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根据《死亡医学证明》显示姜丽系猝死,猝死原因并未查明。

在姜丽的家人看来,姜丽的死亡并非单一性因果关系导致,各用工单位均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因此,姜丽家人将几家单位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的50%,合计95万余元。

被告单位都认为,姜丽在校内餐厅提供劳务与其猝死无因果关系,大学对姜丽的猝死更无主观过错,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姜丽生前工作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在自愿前提下,餐厅有时会安排加班并足额支付了加班费,不存在强迫加班的情况,个人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随时申请病假或事假。

被告大学还表示,姜丽生前利用下班时间和周末休息时间去某快餐门店打工,可见其在校园餐厅从事的切配菜、打饭等工作并非高强度、重体力的劳动,所以其才有足够的精力和体力去从事第二职业;事发当日,姜丽饮酒后在自家洗浴,室内浴室环境密闭,室外气温较低,室内外温差大,外加其自身血脂较高,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引起猝死,学校无须对姜丽在家猝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丽的家人认可的出勤统计表、综合工时制批复,显示姜丽并不存在超过法定标准时间上班、被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的情形;姜丽家人也承认了姜丽工作之余会到快餐店兼职的事实,亦与其主张的姜丽生前工作是高强度、重体力相左。

法院认为,事发前一周,姜丽虽连续上班,但其中有一天仅上半天班且是请假还班性质,无证据证实被告单位存有不准请假等不合理规定或事实,亦无法确认姜丽存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上班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法院难以认定三被告存有侵权行为及过错。

因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姜丽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而猝死的诱发原因不明,其家人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死亡与她在大学食堂的工作存有因果关系,故不具备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这一要件。最终法院驳回了姜丽家人的全部诉请。

【责任编辑: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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