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风暴》即将收网,这些你看懂了吗?
由孙红雷、张艺兴、刘奕君等主演,根据真实案件改编的的电视剧《扫黑风暴》持续热播,成为当之不愧的年度最热门剧集。
《扫黑风暴》接近尾声,是不是每天都在等待,好人什么结局?坏人什么下场?继《贴近现实、突破尺度,孙红雷<扫黑风暴>再披黑袍?》之后,法报君带各位读者继续追剧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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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帅集团董事长马帅去世后,孙红雷饰演的法律顾问李成阳成为新帅的二当家,这让跟随马帅出生入死多年的海哥十分不满,上演了一出“不签字就断腿”的戏码,威胁李成阳将所有股份交出。
提问:在这种情况下,李成阳签下的股份转让合同有效吗?
分析:从民事角度来看,海哥的行为属于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但效力方面具有可撤销性。
从刑事角度来看,海哥以“断腿”威胁,李成阳在作出决定时不具有意识到骗局的可能性,基于恐惧心理作出了转让股权的决定,且海哥支付了对价,以上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法条: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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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林浩发现徐英子、徐小山的案子都与凤凰夜总会相关,于是只身闯进夜总会调查情况,没想到对方早有准备,包房里安排的姑娘和夜总会的工作人员一口咬定林浩强奸,拦住林浩要他给个说法。
提问:诬陷警察强奸,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分析:诬告警察强奸,情节轻微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情节严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警察与违法犯罪事件的相关人员关系特殊,往往存在对立关系,并且接触频率较高,所以被诬告的情况也很多。但警察属于特殊主体,诬告行为具有一定的可辨别性。这也是审判机关很少将诬告警察的行为以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的原因。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并没有将警察规定为特殊的被害主体,诬告警察与诬告常人在行为定性上没有差别。
此外,林浩作为刑警以便衣形式进行调查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而对方在明知其身份且执行职务的前提下,故意设套并阻拦其调查,如果阻拦过程中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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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扫黑风暴》中的大boss,高明远人前总是一副淡定儒雅的样子,连出行的车辆都与众不同,假山、微观景台、紫砂茶壶,副驾驶上一应俱全,边开车边喝茶,好不惬意。
提问:高明远可以如此装饰自己的汽车吗?
分析: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不得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高明远在机动车副驾驶座位处安装微景观茶台,紫砂壶套组,已经严重地妨碍了驾驶人的视线。
其次,如此装饰大概率会导致驾驶人的注意力分散,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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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在对面看着你!!十四年前的雨夜你还干了什么?!!” 李成阳在石门区区长董耀办公楼对面的广告牌上写下这段话,并附上了马帅的遗照,引出了十四年前的一段往事。
十四年前,马帅承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身为质检员的麦自立不愿意签字,时任建委主任的董耀亲自出面,也没有说服麦自立,于是董耀起了杀心,残忍将其杀害。
提问:董耀出面贿赂麦自立不成,将其杀害,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分析:董耀的行为分为两部分,一是贿赂麦自立,二是杀害麦自立。对于杀害麦自立的行为显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对于贿赂行为,董耀对作为质检员的麦自立提供财物,其请托事项属于麦自立的职务范畴,且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涉嫌行贿罪。但是,由于麦自立拒绝接受财物且没有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董耀交付财物的行为并未完成,行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尚未满足,故仅成立行贿罪未遂。
综上,董耀该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和行贿罪未遂,数罪并罚。
法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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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兴原名高赫,赫取自母亲贺云的谐音。外人虽然不知道贺云有这样一个无恶不作的儿子,但是身为公安局长的贺云为了高明远和儿子高赫,明里暗里为他们提供方便,隐藏犯罪事实。
提问:贺云明知高明远团伙及孙兴等人犯罪事实,依然包庇纵容,会受到什么处罚?
分析:首先,贺云作为公安局局长,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明知高明远团伙及孙兴等人具有犯罪事实仍提供便利、隐藏犯罪事实,涉嫌徇私枉法罪。
其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剧中贺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更是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徇私包庇,其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也应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法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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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远一句“有事找我的律师”就想打发专案组的调查,自称“绿藤市地下组织部部长”的高明远确实十分狡猾,参与杀人、绑架、行贿等非法行为的其他相关人员已经交代这些都是由高明远授意所为,他却依旧准备以沉默对抗调查。
提问:如果高明远始终沉默,是否就无法定罪?
分析: 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证据收集情况确定。实践中也不乏“零口供”的案件,这类案件虽然侦办存在难度,但对案件办理直至最终审判都不具有决定性影响。
通常认为犯罪嫌疑人供述对定罪和量刑都有突出作用,但也只是常见的证据种类之一,在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形成证据锁链的,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的,就可以依法定罪处罚。相反,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支撑的,也不能定罪处罚。
如果剧中的情形属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然可以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提问:高明远作为幕后黑手,需要对组织内所有罪名负责吗?
分析:一般来讲,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不是指黑社会组织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而是组织、领导者所组织、发动、指挥的全部罪行。如果“组织”成员的犯罪行为如果具有随意性、主观性、与组织活动没有关联或没有经过“组织”领导者的授意,首要分子则不应当对该行为触犯的刑事责任负责。
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全国扫黑看中江,中江扫黑看绿藤”,这座虚构的城市即将迎来乌云散去的日子,但是正义与法治不会消失,电视剧的剧终绝不代表着专项行动的结束,而是标志着扫黑除恶常态化浩浩荡荡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