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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9/03
18:33

全国消费扶贫月: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了解一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消费扶贫一头连着贫困地区的“钱袋子”,一头连着城市的“菜篮子”“米袋子”“果盘子”,是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途径。今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9月1日,全国消费扶贫月活动在北京启动,通过系列专项活动,组织动员各方面资源购买和帮助销售扶贫产品,推动扶贫产业融入全国大市场,引导贫困群众通过劳动稳定增收。

    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对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持。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纳税人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

    【优惠内容】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享受条件】

    订立收购合同的双方应为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个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责任编辑: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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